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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侦案审csxdqzd)

陈壵东等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案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

()粤高法刑四终字第号

  原公诉机关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基本情况略]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壵东(曾用名陈细东,绰号“龙仔”“龙哥”),男,年7月16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住址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路××号。因本案于年12月30日被刑事拘留,年1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深圳市第一看守所。   辩护人陈伟强、耿丽萍,广东深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原审被告单位)基本情况略]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陈壵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绑架罪,非法拘禁罪,抢劫罪,赌博罪,聚众斗殴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文稳权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容留他人吸毒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伍健东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组织卖淫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陈锦田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行贿罪;被告人赖庆棠犯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王文明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开设赌场罪,贩卖毒品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陈诺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伟明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庆发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曾鸿辉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易亚胡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拘禁罪、赌博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潘永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交通肇事罪;被告人宁注作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虚报注册资本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被告人林波、岳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曾玉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被告人曾细苓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志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谢春山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惠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被告单位深圳市万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被告人潘泽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行贿罪;被告人陈嘉祺、陈卓峰、陈展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开设赌场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应春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文迎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被告人陈伟洪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被告人曾柏球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周梁、李朝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庆华、江沛华、黎进成、江锦平、陈法军、陈平右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刘少雄犯受贿罪、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告人文永峰、郑剑宏犯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炯贤犯提供伪造的出人境证件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淡芬、罗阳、罗夏阳、罗文汉、纪映装,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钟子仟、曾金蓉,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黎志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年1月25日作出()深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宣判后,被告人陈壵东、伍健东、陈诺强、陈伟明、谢春山、赖庆棠、陈惠芳、陈锦田、曾鸿辉、文永峰、易亚胡、曾玉新、周梁、潘泽勇、潘永钊、陈平右、陈伟洪、李朝阳、陈嘉祺、陈卓峰、文迎峰、郑剑宏、江沛华、刘少雄及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罗淡芬、罗阳、罗夏阳、罗文汉、纪映装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年6月25日至27日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刑事上诉部分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景平、卢瑶瑶、王晖、余健明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陈壵东、伍健东、陈诺强、陈伟明、谢春山、赖庆棠、陈惠芳、陈锦田、曾鸿辉、文永峰、易亚胡、曾玉新、周梁、潘泽勇、潘永钊、陈平右、陈伟洪、李朝阳、陈嘉祺、陈卓峰、文迎峰、郑剑宏、江沛华、刘少雄及上列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的刑事未上诉部分及附带民事部分以不开庭方式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刑侦案审csxdqzd)   原判认定,被告人陈壵东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纠集“沙皮狗”等社会闲杂人员,在宝安县沙井镇(现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一带逞勇斗狠,为非作恶,成为当地颇具声名的恶势力。自年以来,被告人陈壵东通过笼络乡邻、招纳小弟、聘用员工、纠集同道等途径,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被告人伍健东、陈锦田、赖庆棠、王文明、陈诺强、曾庆发、曾鸿辉、易亚胡、潘永钊、宁注作等人为积极参加者,包括被告人陈伟明、林波、岳彪、曾玉新、曾细苓、刘志清、谢春山、陈惠芳、潘泽勇、陈嘉祺、陈卓峰、陈展斌、陈伟洪、文迎新、曾柏球、周梁、李朝阳、曾庆华、江沛华、黎进成、江锦平、陈法军、陈平右以及另案处理的数十人组成的骨干成员固定、层级结构明确、人数众多、势力庞大,在沙井街道经济、社会生活中具有重大影响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盘踞沙井街道一带,长期通过非法手段经营废品收购、码头运输、房地产等行业,实施了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抢劫、敲诈勒索、开设赌场、赌博、聚众斗殴、寻衅滋事、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贿赂国家工作人员、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等大量违法犯罪活动,攫取了巨额非法财富,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备了法律规定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危害特征。   另查明,以被告人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了以下犯罪事实:   (具体犯罪事实略)   原判认为,被告人陈垚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被告人陈壵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于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二、被告人陈壵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绑架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赌博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八十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万元;犯虚报注册资本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人民币一亿二千七百万元。   (其他原审被告人、被告单位判决情况略)   上诉理由、辩护意见和检察员出庭意见   (一)关于原判“经审理查明”犯罪事实(“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部分   上诉人陈壵东上诉提出:陈壵东的行为不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1)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特征。一审无法认定“沙井新义安”名称的存在;用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证人证言即是被告人供述,绝大多数被告人否认是涉黑组织的成员,达不到证据效力,存在诸多漏洞;没有组织上的分工,没有所谓“帮规”或“纪律”。(2)不符合经济特征。本案无证据证明涉黑组织有固定收人或资金归涉黑组织所有,也无证据证明资金主要用于组织的发展及活动经费。上诉人虽然为曾启安家庭及陈伟明提供过经济帮助,但诸多原因可说明该行为不能认定为为涉黑组织成员及其家庭提供资助。(3)不符合行为特征及非法控制特征。   陈壵东的辩护人辩护提出:一审认定陈壵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第一,关于组织特征:一审引用的用以证明黑社会性质组织存在的证人证言及被告人供述作为证据的证明效力均存在诸多缺陷:用以证明陈壵东等人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多份证人证言全部是传来证据,许多证人证言中使用“听说”“据说”“应该”等明显带有主观判断和猜测的语言,证言内容彼此间存在矛盾。多数的证人属于公诉方指控的“沙井新义安”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既是被告人又是证人,不能让被告人相互指证其有罪。一审未安排证人出庭作证。一审法院认定陈壵东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证据不足。一审法院认定陈壵东自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为非作恶”,成为当地有名的恶势力,但并没有相关证据加以证明。一审认定“该组织按照江湖规矩管理组织成员,维系组织架构”缺乏证据支持。第二,关于经济特征:该案现有证据材料中无证据证明陈壵东等人为了他们共同的组织而设立企业或对分散的企业进行统一的经营,或设立组织的经营机构。现有证据只能证明他们各自独立经营自己的企业,企业间彼此人、财、物独立,自主经营,盈亏自理,不存在财务上的统一管理,或按期或不定期地向组织上缴一定数额的款项,用以维护组织的运转;也不存在按级别、功劳由组织进行分配,更没有设置组织发展基金。他们各自经营的企业不存在任何组织痕迹,根本谈不上组织存在和具有固定收人。陈壵东偶尔给过伍健东、陈伟明少量金钱也不是所谓的组织成员提供帮助。第三,关于行为特征,就一审认定的18宗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而言,没有证据证明陈壵东带领或指使其他被告人以组织的名义有组织地去实施犯罪,一审认定的多起犯罪事实,是各个被告人自己或其他几个人因为个人恩怨而引起的事件,陈壵东既没有组织、领导,也没有认可或默许。第四,关于非法控制特征(危害性特征)。陈垚东等人不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没有黑社会性质组织经营的企业,因此,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控制一定区域或行业就无从谈起。陈壵东参股新发废品收购站本身并不违法。本案没有证据证明陈壵东对新发废品收购站巡场员进行管理。景昌废品收购站没有向陈壵东交过任何费用。八号码头属曾丽坚、赖庆棠家庭独立经营企业,与陈壵东无任何关联。陈壵东搞房地产开发是按照当地正常的商业路子走的。一些人开办酒店、娱乐场所,也是各自为政,自主经营,没有体现出组织的参与和组织的意志。综上,一审认定陈壵东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证据不足。   (上诉人陈壵东的其他上诉理由、辩护意见以及其他上诉人的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略)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一审判决认定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该组织完全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四个特征,认定陈壵东为该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依据充分。一审判决判处伍建东等33名被告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其中,伍建东、陈诺强、陈伟明、谢春山、陈惠芳、陈锦田、潘泽勇、潘永钊、陈伟洪、李朝阳、陈嘉祺、陈卓峰、文迎新、江沛华等14人提出上诉,经审查认为,除个别被告人定此罪的证据相对单薄,其余被告人的定罪基本证据确实、充分……建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充分考虑检察院的出庭意见,根据本案的事实、证据,依法作出公正的裁判。   (检察员当庭提出的其他意见略)   经审理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及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上诉人陈壵东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通过利诱、笼络、招纳等手段,纠集同乡、社会闲散人员,发展组织成员,在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逐步建立起以其本人为组织、领导者,以上诉人伍健东、陈锦田、赖庆棠、陈诺强、曾鸿辉、易亚胡、潘永钊、宁注作、原审被告人王文明、曾庆发等人为积极参加者,以上诉人陈伟明、谢春山、陈惠芳、潘泽勇、陈嘉祺、陈卓峰、曾玉新、陈伟洪、文迎新、周梁、李朝阳、陈平右、江沛华、原审被告人林波、岳彪、曾细苓、刘志清、陈展斌、曾柏球、曾庆华、黎进成、江锦平、陈法军以及另案处理的数十人参加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陈壵东手下有陈锦田、伍健东、赖庆棠、陈诺强、曾鸿辉、易亚胡等若干骨干成员,骨干成员手下又各有一批成员。该组织成员以拜老大、“包红包”、敬茶敬酒等形式人伙,人伙时写下家庭地址给老大,按陈壵东划定的势力范围经营,按一定帮规进行管理。要求成员之间要团结,不能内斗;要听老大的话,出事后向老大报告,逃跑、躲藏费用由老大出;对违反规定的给予体罚和内部经济惩罚,多次违规的予以开除。   陈壵东及其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发展初期,通过抢劫、绑架、故意伤害、非法拘禁、敲诈勒索、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手段,巩固地盘,树立威望。在发展后期,通过非法经营、强迫交易、欺行霸市、排除异己、收保护费、容留他人吸毒贩毒、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以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寻求非法保护等犯罪手段,攫取巨额经济利益。在一定程度上垄断当地废品收购、煤气、夜总会、酒店等经营,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社会和经济秩序。   上诉人刘少雄自年9月担任沙井街道党政主要领导职务后,即得知沙井存在一个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刘少雄不仅不依法履行职责,组织、协调打击黑恶势力,还与陈壵东、潘泽勇等人长期交往,纵容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沙井街道辖区内从事强购废品、倒卖土地、违章建楼等违法犯罪活动,并借助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领导身份平息村民上访等群体性事件。在刘少雄的长期纵容下,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发展壮大,逐步成为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犯罪组织。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证人证言   (1)证人陈小军(外号“叉仔”)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以陈壵东黑为首的社会性质组织的发展壮大过程,陈壵东为大哥,陈锦田、文迎新等主要成员都要听他的。   其证实:沙井以前的社会环境相当恶劣,我们沙井本地的“70后”(指年至年出生的),大部分都不读书的,初中还没毕业就出来社会上打拼。社会青年大部分都有跟大哥,有些人就吸毒或偷或抢。当时沙井社会上最出名的两个帮派就是“飞鹰帮”和“飞鸿帮”,大概是年时“龙仔”与几个人砍了“飞鸿帮”的老大“飞鸿”,“飞鹰帮”的老大“炮哥”被抓了。“龙仔”他们这伙人就开始在沙井树立了地位。早期跟“龙仔”的马仔有“沙皮狗”“金刚仔”“盲谦”,后期大概是90年代末期跟“龙仔”的就是“矮仔”“牛成”“陈真”“霹雳仔”等人,“龙仔”的这些马仔手下还带有好多人。“龙仔”前期收的马仔都是一些社会上打打杀杀出名的人,因为“龙仔”90年代前期要稳固自己在沙井的黑社会势力,所以主要招了这些打手。年以后“龙仔”基本都从事正当行业了,所以后期跟“龙仔”的手下大部分都是有头有脸的人,要么是有钱,要么是在村里有地位。“犀牛仔”“烂田”这些人都是他们村里最有钱的人,而且与村委的关系又好,“龙仔”通过这些马仔,可以打通各条村的关系,既可以在背后控制村里的生意,又不至于引起民愤,以此来达到在沙井为所欲为的目的,控制了许多条村的经济命脉。“龙仔”给他的马仔都划分了地盘,也就是势力范围,主要是以本村为主,谁跟了“龙仔”,谁就是村里面的老大,这是“龙仔”多年来在沙井盘踞、发展势力的结果。很多人都在自己的村里借着“龙仔”的名声从事废品收购或煤气生意。其中“霹雳仔”很早以前是帮“龙仔”管数的。年前后,“龙仔”与别人合伙开了创世纪,在全沙井乃至全宝安都是出名的“嗨”场(就是供客人吸食毒品的场所)。沙井很多的老百姓都觉得不可思议,如此猖狂地在场所里供客人“嗨”都没有被查封,所以那时候“龙仔”的名声达到了一个顶峰,创世纪还邀请了香港新义安帮的龙头老大向华强过来搞活动,这样全沙井的老百姓或政府官员都知道“龙仔”的黑社会势力已经得到了香港黑帮的支持,“龙仔”与沙井的很多政府官员勾结在一起,达到了黑白通吃的局面,所以在沙井“龙仔”可以说是撑起了半边天。   现在,我们沙井很多本地人得知“龙仔”这伙人被抓了,反应比较沉默,还是很害怕,沙井被“龙仔”这伙人控制了差不多20年了,这种长时间无形的压力使沙井人民喘不了气。   经辨认,证人陈小军辨认出陈锡波(“猪仔波”)、陈壵东(“龙仔”)、文稳权(“文强”)、赖庆棠(“飘马”)、刘志清(“陈真”)、易亚胡(“高佬”)、曾鸿辉(“马骝”)、陈锦田(“烂田”)、“盲谦”、陈诺强(“傻炮”)、曾细苓(“犀牛仔”)、曾庆发(“万发”)、“老野”、“乌之”、江启林(“矮仔”)、陈浩添(“朱古力”)、曾玉新(“B仔新”)、“牛成”、“斧头”、王文明、陈伟良(“力苏”)、伍健东(“东方红”)、陈志坚(“马周坚”)、“胡须仔”、“大烂财”、“胡须佬”、“水鱼”、陈允球(“允仔”)、文迎新(“霹雳仔”)、陈建平“西哥”、潘永钊(“盲超”)、“潇洒”、曾柏球(“老秋”)、曾允忠(“盲忠”)、宁注作(“光头仔”)。   (2)证人陈伟光(金辉皇公司法人代表,董事长)的证言: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核心成员有易亚胡、陈锦田、陈诺强、赖庆棠等,垄断沙井废品行业,垄断每条村的统建楼、基建工程、煤气行业、房地产行业、村委选举,低价收购地皮,为人比较凶狠,手下弟兄多,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少雄也是听他的话,陈垚东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   其证实:“龙仔”以前是由他叔叔“猪仔波”带他出道,跟龙仔的人有“万周坚”、“盲黑仔”、“飘马”、“飘马”的老婆曾丽坚、“水鱼”、“麻雀头”、“烂田”、“高佬”、“傻炮”等一些人。外界人都知道金晖皇是“胡须佬”李金旋的酒店,李金旋又是跟“飘马”、“飘马”又是跟“龙仔”的,他们这些人在沙井这么多年都是欺行霸市,臭名远播。“龙仔”在沙井呼风唤雨,基本上沙井的所有村子有钱赚的生意他都垄断。整个沙井的人都知道“龙仔”为人比较凶狠,手下弟兄多,基本上沙井所有村子里的村长和书记都是听“龙仔”的,他要谁当村长、书记就谁当,就连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刘少雄也是听他的话。以“龙仔”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在沙井垄断废品行业,垄断每条村的统建楼、基建工程、煤气行业、房地产行业、村委选举,低价收购地皮。例如,民主村的村民还因为“龙仔”建田园风光时占了很多民主村村民的地,当时政府答应给村民赔偿,但没有兑现,村民因为害怕“龙仔”的势力,一直不敢向政府部门投诉,直到“龙仔”被抓之后他们才敢到市政府去上访。   (3)证人陈四季的证言及辨认笔录:主要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架构,陈壵东为大哥,赖庆棠为马仔,陈四季本人、李金旋为赖庆棠的马仔,其手下又收有王文明等马仔,加人形式是收红包,组织纪律是成员要团结,违反纪律要处罚,并证实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参与当地经济领域的事实,沙井基本上所有的废品、煤气、酒店、夜总会都是我们的人在做,外人根本不可能插手进来。   其证实:我、李金旋、“西门子”、“光头仔”、“大烂财”、“阿伟”、“黑仔”、“飘马”是跟沙井黑社会新义安老大“龙哥”的。我手下有“阿牛”“老鬼”、李宁;李金旋手下有王文明、“阿剑”、“高富”;“西门子”手下有一帮湖南仔;“光头仔”手下有“阿峰”,还有一些湖南仔;“大烂财”手下是一帮广西仔,现在已经转跟“龙仔”的马仔“牛成”了。   我和李金旋跟“飘马”的时候就是请“飘马”吃饭并向他敬酒,敬酒时说些请大哥关照小弟之类的话,“飘马”同意后,我们就一起把各自的酒喝了,拜大哥的仪式就算成了,我听说很多人是通过包36元、元或0元的红包拜的大哥。“龙哥”收马仔我听说也是这样。出来社会混,加人黑社会都是要通过拜大哥才能跟社团里的人混在一起,才能融人这个组织,当然这个拜大哥的过程就有很多种,认得大哥级别越高地位也就越高。   “飘马”跟我们讲要听话,不要在外面惹是生非,自己兄弟们(指我们这些马仔)之间不要窝里斗,要团结,要是被人欺负就要跟老大讲,他会帮出头,教训对方。我们要是不守规矩,轻的“飘马”就会骂,重的“飘马”就会动手打,要是再严重的话就除名。   在7年前的一个晚上,王文明要拜“胡须佬”为大哥,“胡须佬”把我也叫上。我和“胡须佬”并排坐在一起,王文明给我们各倒了一杯酒,然后分别敬了我们两人,他称呼我和“胡须佬”都是叫“大哥”的。王文明下面有约八九十个马仔,主要是以四川人为主,在沙井上南一带活动,打架、摆场、私藏枪支,他们都不是做正行的。他们在上南很有名气,一般人都不敢惹他们。   “飘马”的老大我们都叫“龙哥”,是沙井黑社会新义安的老大,手下有很多马仔,遍布整个沙井,我知道的有:“飘马”“马骝11“万法”“烂田”“虎头”“允仔”“陈真”“矮仔”“犀牛仔”“牛成”。现在沙井基本上已经就是我们沙井新义安的天下。沙井基本上所有的废品、煤气、酒店、夜总会都是我们的人在做,外人根本不可能插手进来。我知道的“龙哥”的新发废品站就控制了沙井的大部分废品,“烂田”的景昌废品站控制了壆岗村的废品。煤气是“允仔”在做。沙井最大的酒店夜总会金至尊酒店是“龙哥”马仔“B仔新”的、西岸花园酒店是“阿佬”马仔“军波”管理的,天源丽江酒店王文明有人股、我们金晖皇酒店我和李金旋都是股东。   我跟了“飘马”后,金晖酒店的生意好了很多,没有小混混来闹事了,又多了很多“龙哥”“飘马”下面的弟兄过来捧场,我们老大“飘马”在沙井很有料,又是直接跟“龙哥”的,自从跟了“飘马哥”有了靠山后我底气足了很多,感觉在沙井做什么都很顺利,说话也大声了,出门走路都把腰挺的比以前直了。   陈四季也证实了陈壵东黑社会组织的发展过程,同陈小军的证言一致。   经辨认,证人陈四季辨认出: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陈锦田(“烂田”)、刘志清(“陈真”)、曾鸿辉(“马骝”)、曾细苓(“犀牛仔”)、曾庆发(“万法”)、李金旋(“胡须佬”“肥佬”)、“光头仔”、王文明(“文明”),并辨认出易亚胡(“高佬”)、江沛华(“道士”)、陈伟明(“虎头”)、潘永钊(“盲超”)是“龙仔”的马仔。   (4)证人李金旋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加入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过程,其证实在年的时候,我和“胡须仔”想找个靠山,在金晖酒店请“飘马”吃饭,当天晚上我给一成利润给“飘马”,让他关照我金晖酒店。因为我听社会上的人说“飘马”是本地人,在社会上混,有头有面。在吃饭的时候,“飘马”跟我说,在外面可以跟人说是跟“飘马”的,如果有人搞事跟他说,他会安排人解决。   经辨认,证人李金旋辨认出赖庆棠(飘马)、曾丽坚(坚姐)。   (5)证人陈伟强的证言:我听别人讲李金旋是个混黑社会的,他的老大叫“飘马”,“飘马”的老大是沙井最厉害的“龙哥”,是“沙井新义安”的老大。“龙哥”他们的势力很大,有好多马仔,基本上整个沙井都是他们说了算,因为外面的人都知道我们酒店老板李金旋和陈四季都是跟“飘马”的,所以我们酒店经营这么多年都没有外人敢在酒店闹事。陈四季是金晖皇酒店的股东之一。他也和李金旋一样都是混黑社会的,是跟“飘马”混的,属于和李金旋同级别的。   我知道李金旋直接的手下马仔有王文明、“大灯”“金毛”“小勇”等人。王文明手下有很多马仔,都是四川人。   (6)证人文义臣、文建春的证言,内容同陈伟强相同:我知道李金旋和陈四季是沙井黑社会大佬的,是跟沙井黑社会大佬“龙哥”一起的。   文建春还证实,金晖皇酒店内有一伙四川人负责看场,他们的老大叫王文明,是李金旋的马仔,在金晖皇酒店有人来闹事都是这伙人来处理和摆平的。   (7)证人曾丽坚(别号“坚姐”,系上诉人赖庆棠的妻子)的证言,详细证明了陈壵东组织的发展过程及组织成员有伍健东、陈锦田、陈嘉祺、陈卓峰、赖庆棠、陈伟洪等人,“龙仔”涉及生意有废品收购、煤气、酒店、KTV、赌档、工地的土方、房地产等。壆岗一带的景昌废品收购站是以“烂田”为首的壆岗五虎打理;沙一村的废品收购是“牛成”陈达成打理;福永的废品收购是“盲超”潘永钊打理;步涌、后亭附近的新发废品收购站由“炮叔”陈诺强打理   其证实:“龙仔”,叫陈壵东,他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龙仔”最早是他亲叔叔陈锡波带他人行的,陈锡波外号“猪仔波”,是沙井早期很出名的大哥。年,“龙仔”因为砍了新桥的一个大哥“飞鸿”开始上位。因为比较凶狠,为人讲义气,所以不少小弟跟着他。他早期最出名的马仔是“沙皮狗”“马州坚”“牛成”“盲超”“斧头”“盲发”“马骝”等,最能打就是“沙皮狗”和“牛成”,可以说初期江山是他们打回来的。   壆岗五虎都是沙井壆岗人,分别是“烂田”陈锦田、“牛斌”陈展斌、“嘉祺”陈嘉祺、“麻雀头”陈卓峰、还有一个叫陈敏。   “阿柴”是龙哥的马仔,全名叫伍健东,以前最早叫“阿柴”、后来叫东方红、最后来叫麻烦,在年左右在沙井的上星市场指使人砍死人后就逃到宝安县城,后来又指使人砍死了一个姓钟的惠东人。   我老公赖庆棠身边马仔,有李金旋(“胡须佬”)、陈四季(“胡须仔”)、罗如山(“西门子”)、“大烂才”、曾韶军(我的亲弟弟,“细军”)、胡伟(“阿伟”)。我认识陈伟洪,他也是跟龙仔的,外号盲洪仔。   应春秋也是沙井的黑社会。应春秋就是“猪仔波”的代言人,不光是创世纪,全沙井的酒吧夜总会都要买应春秋的酒。如果不答应,他会故意找人来“扫场”。   按辈分来说,王文明很低,他是跟“胡须佬”李金旋的,但是王文明是个有奶便是娘的人。谁有钱,谁势力大他就跟谁。和天源丽江酒店的“大鼻”郑剑宏,金至尊酒店的“B仔新”曾玉新,星岗五虎的“烂田”陈锦田走在一起,说是他老板。他知道“龙仔”在沙井势力大,便一直想跟“龙仔”。“龙仔”以前做事都是用“斧头”“沙皮狗”“牛成”等从小跟他的兄弟。但顺着年龄与身家的增长,他危险的事情都不会让自己兄弟干了。加上王文明那帮四川人人比较凶狠,所以近几年“龙仔”很多事情都交给“烂田”吩咐王文明的四川帮做了。   “龙仔”涉及生意有废品收购、煤气、酒店、KTV、赌档、工地的土方、房地产等。星岗一带的景昌废品收购站是以“烂田”为首的壆岗五虎打理;沙一村的废品收购是“牛成”陈达成打理;福永的废品收购是“盲超”潘永钊打理;步涌、后亭附近的新发废品收购站由“炮叔”陈诺强打理。   整个星岗景昌废品里面的“八号公馆”也是他在打理。有三栋楼,这里的一楼就有鱼池、游泳池、夜总会、赌档、二楼就是“嗨场”还有十间左右的房间,供人玩乐的地方,陈嘉祺是专门负责“拉皮条”的,夜总会所有女的都是陈嘉祺负责搞定。“嗨场”最主要是吸“K”粉和开心水,第三栋就是一个好像健身、训练场一样的,供人健身或玩的地方。   经辨认,证人曾丽坚辨认出光仔、蔡志锋、曾韶军、牛斌(陈展斌)、“烂田”(陈锦田)、“陈真”(刘志清)、飘马(赖庆棠)。   (8)证人曾韶军(上诉人赖庆棠的内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其称:“飘马”是“龙哥”的马仔。跟“龙哥”的对外统一称跟“龙哥”的,别人都不敢惹他们。跟了“龙哥”后,在自己的村里面肯定是最大的老大了,除非本村同时有几个人跟“龙哥”,但他们都不会有纠纷,应该是内部商量好的吧。   经辨认,证人曾韶军辨认出陈壵东(“龙哥”);“马骝”,他是跟“龙哥”的;赖庆棠,外号“飘马”。   (9)证人蔡志锋的证言:“飘马”是跟“龙仔”的,“龙仔”是我们沙井本地黑社会老大,在我们沙井很有影响力,“飘马”跟了“龙仔”后在我们沙井也很有面子,也算是一个黑社会大哥。   (10)证人陈伟飞的证言,证明了赖庆棠团伙的情况,证实赖庆棠是沙井的一个比较有名望的黑道大哥,他是跟着沙井最大的黑道大哥“龙哥”的。赖庆棠的马仔很多,我认识的有周明佳(绰号阿叉)、“大烂才”、“西门子”、湖南“光头仔”、“胡须佬”“胡须仔”“姑爷伟”。他们都叫赖庆棠为老大,对外叫作“飘马公司”的。   赖庆棠、曾丽坚夫妇是靠跟了“龙哥”,并跟着“龙哥”打打杀杀上的位,然后靠走私红油、开赌档赚了钱,并开始靠暴力垄断赚了大笔钱,赖庆棠夫妇的势力也就越来越大了。“龙哥”是沙井最大的黑道大哥,他的马仔有:赖庆棠、“万发”、“万周坚”、“黑仔”、“烂田”(称为“星岗五虎”)等人,我和“龙哥”他们辈分差的比较大,他的马仔我都不熟,他们对外叫作跟“龙哥”的。   (11)证人黄志强、梁卫权的证言:我跟着周明佳搞走私红油,周明佳是“飘马”的马仔,“飘马”和曾丽坚在黑白道上有名气,有钱有势力,有很多马仔,但是我没有正式敬茶或者封红包给曾丽坚。   “飘马”是跟沙井最大黑社会大哥“龙哥”的,他的小弟有周明佳、“湖南光头仔”、“大烂财”、“姑爷伟”、“胡须佬”、“胡须仔”、“五华光头仔”,他们这些人都有自己的马仔,都是跟飘马混的。   (12)证人谢小聪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王文明团伙的情况及拜大哥的形式及规矩,加人组织的方式。   其证实:“四川帮”老大是王文明,马仔有胡小勇、张健、高富、戴斌(代兵)、文渠峰、谢春宇、田军(田成均)、赵齐龙、李泽剑、袁小明、谢小聪、林波等多人。王文明和“胡须佬”、陈四季是跟“飘马”的,“飘马”是跟龙仔的。加人组织的方式,就是包红包给老大,一般是包36元,同时把家庭住址写好跟钱一起包在红包里面给老大。意思是小弟以后在外面出了事,可以通知家里;如果背叛大哥或者做了对不起兄弟的事,可以报复家人。平时老大要求我们手机要开机,要听话,如果老大叫你去做事,你不愿意去就要挨打;惩罚的事有很多,基本下面人都被王文明打过,我见过田成均、张健、文渠峰都被打过。   “四川帮”主要在上南和黄埔一带从事故意伤害、寻衅滋事、敲诈勒索、制贩枪支、贩卖毒品、抢劫、组织妇女卖淫、开设赌场、垄断煤气等违法犯罪活动。平时打架或收数等,一般要老大同意。   经辨认,证人谢小聪辨认出王文明;陈锦田;郑剑宏;李金旋、陈四季;岳彪。   (13)证人田成均的证言,证明了陈壵东、赖庆棠黑社会组织成员及架构。证实“龙仔”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下面的马仔有“高佬”“飘马”“烂田”“万法”“陈真”“犀牛仔”;“飘马”下面的马仔有“胡须佬”;“胡须佬”下面的马仔有王文明、“金毛”、“拉登”、“小义”、“小勇”;王文明下面的马仔有谢小聪、李泽剑、袁小明、张建。   经辨认,证人田成均辨出王文明是沙井四川帮老大;林波是跟王文明的。   (14)证人李泽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内容同谢小聪、田成均相符。证实“龙仔”是沙井黑社会大哥,手下马仔有“犀牛仔”(曾细苓)、“飘马”等人。“飘马”的势力范围在沙井码头一带,手下有“胡须佬”(李金旋)、“西门子”、陈四季等人。李金旋是金晖皇酒店、金晖石材市场老板,手下马仔有王文明、邹高富、蔡旭等。王文明是四川人在沙井的黑老大,手下马仔数百人。年我包了36元红包给王文明,由张健转交。进“四川帮”要给老大王文明送红包,不听老大的话或摆场不到要被老大骂,打架受伤老大出医药费,去外面做事如打架等要告诉王文明。王文明亲口跟我说过,他就是跟“胡须佬”的。以前王文明起家的时候,很多事情要听“胡须佬”和“龙仔”的,这几年他势力越来越大,有些事情就自己做决定了,但不管怎么说,我觉得很多事情,他都需要经过“胡须佬”和“龙仔”同意才去做的。   经辨认,证人李泽剑辨认出王文明;陈锦田;林波是王文明马仔;李金旋、陈四季是沙井黑社会老大“飘马”的马仔;岳彪是跟林波的。   (15)证人徐中奎(别名徐飞)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加人王文明团伙的过程。   其证实:我在林波家里,封了38元8角的红包给林波,正式做他的小弟。林波是“四川帮”老大王文明的手下,是沙井有名的大毒枭,我知道他的手下有“彪娃”等人。林波对我说主要是听话,有什么事打电话给我去做,我必须去。另外就是要对他忠心,不能背叛他做“二五仔”。兄弟之间不能打架否则要受惩罚。   王文明是上南混的四川人的老大,王文明的马仔还有胡小勇、张健、李泽剑、田军、谢小聪、文峰等。胡小勇等人手下都收有马仔,总共有大约一百多人,我间接也是王文明的马仔,林波告诉我的规矩实际上是王文明的规矩。   王文明和高富都是跟金晖酒店“胡须佬”的,“胡须佬”是跟黑社会老大“飘马”的,所以我们对外叫“飘马公司”。我们主要在上南、黄埔从事收保护费、打架斗殴、贩毒、开赌场、组织妇女卖淫等违法行为。   经辨认,证人徐中奎辨认出“飘马”;“胡须佬”;王文明;“彪娃”。   (16)证人王生明(被告人王文明之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在沙井上南一带的黑道上名声很大,下面有张建、谢小聪、袁小明、覃享兵等马仔,他的一些马仔见了我也会叫我大哥。我年6月开始在沙井黄埔村美宜佳便利店后面的一小店开了一间卖淫嫖娼的发廊,我弟弟王小明在沙井上南沙穗酒店附近也开了一家类似的发廊。我和王小明的发廊因由王文明罩着,没人敢来闹事。   经辨认,证人王生明辨认出王文明。   (17)证人王小明(被告人王文明之兄)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是在沙井混黑道,是跟“胡须佬”的,沙井上南的四川人都认识他,他手下带了好多小弟,李泽剑、覃享兵、袁小明、王涛、谢小聪等这些人都是他的小弟。王文明在沙井开有水店、煤气店,还和别人合开酒店。王文明以前曾帮人看赌场、看老虎机,从中获利,他以前还开过卖桶装水、卖瓶装煤气的店。曾因为想垄断附近的生意,把别人开的店赶跑。   经辨认,证人王小明辨认出王文明、王生明、袁小明、谢小聪、李泽剑。   (18)证人王延三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于年9月开始在沙井街道黄埔老村里开设赌场。王文明是沙井“四川帮”的老大,他平时很少去赌场,都是他安排他的马仔袁小明来管理。王文明手下有很多马仔,有覃享兵、田勇、谢小聪、袁小明、胡小勇,还有一个帮他开桶装水店的叫李泽剑的,一个帮他贩毒的叫林波的。   经辨认,证人王延三辨认出王文明、林波,并辨认出“胡须佬”系李金旋。   (19)证人李丹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是沙井一带“四川帮”的老大,他手下的马仔估计有将近人,做过很多坏事,包括收债、摆场、打架等。这些马仔又另外收很多小弟。马仔拜大哥,要给大哥红包,数目不确定,看个人选择。拜了老大,就要听老大的话,老大有事叫就一定到场,不到场的话就要挨揍。   经辨认,证人李丹辨认出王文明、“烂田”、“胡须佬”、四哥、胡小勇、“彪儿”。   (20)证人艾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是沙井“四川帮”的老大,高富在“四川帮”里排名老二或老二,工文明和高富都跟“胡须佬”。   经辨认,证人艾科辨认出工文明,并辨认出“胡须佬”系李金旋。   (21)证人叶明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王文明是在外面混的“大哥”,他是跟“飘马”的。王文明的手下有王生明、王小明、林波、高富、覃享兵、袁小明、张建、胡小勇、“三哥”、谢小聪、李泽剑、田成均、文渠峰、赵齐龙等人。   (22)证人宁明周的证言,证明了宁注作团伙的情况,宁注作跟赖庆棠,赖庆棠的老板就是陈壵东,宁军山、宁畅是跟宁注作,人组织是包红包,规定是,每个人只能叫自己的马仔,他们出去做事都要经过老大的批准,比方说出去打人、收数都要经过老大的同意。   其证实:宁军山、宁畅是跟宁注作(“光头仔”),宁注作跟“飘马”,“飘马”的老板就是“龙哥”。他们都称自己的组织为“公司”。“阿峰”、宁军山都封过元红包给“光头仔”。宁注作和宁畅都是一个“公司”的,他们“公司”有条规定就是,每个人原则上只能叫自己的马仔,但是如果人手不够叫别人马仔的话必须通过他们上面的老大才行。他们出去做事都要经过老大的批准,比方说出去打人、收数都要经过老大的同意。   宁注作手下的马仔主要有宁畅、宁军山、“老四”、“小宝”、宁正安、还有一个外地人,共六个人。每个人手下又有四个以上的小马仔。他们六个人具体情况及分工是:宁畅(“湖南疯”),他主要负责安排武力方面事宜,管理枪支、刀具等工具,是宁注作最得力的助手;宁军山(“三哥”),负责帮“光头仔”管理沙井一带建材水泥店以及开地下赌档(包括放高利贷)的生意;另一个马仔是一个外地人,负责帮宁注作去收数和在黑道上打打杀杀。以上的三个马仔都是直接跟在宁注作身边的人。“老四”姓易,负责在福永一带收取水泥车的保护费,开地下赌档,走私海鲜和电子产品,是宁注作手下最有钱的一个马仔;“小宝”,姓宁,曾经帮宁注作做过毒品生意;宁正安(“宁辉”),负责在蛇口一带开地下赌档,走私海鲜和电子产品。这三个人与“光头仔”是相互利用关系,也就是都拜了“光头仔”为大哥,平时各自做“生意”,但如果“光头仔”需要可以随时调他们三个人的资源,帮宁注作去收数和解决黑道上的难题。   经辨认,证人宁明周辨认出黄志奇(“豹子”),龙勇林,宁正安,宁畅(“湖南阿峰”)。   (23)证人黄志奇的证言与宁明周的证言相符:其证实宁注作拜了沙井“飘马”做大哥,手下的马仔有宁畅、宁军山、阿兵、易老四、宁正安,这些人都封过红包给宁注作,一般都是以36元开头。   (24)证人陈卓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仔”是我的小学同班同学,原叫陈细东,后改名为陈壵东。年前后,我听说“龙仔”他们一班人把“飞鸿”砍了,慢慢地在沙井社会上的名气就起来了。他还收了好多马仔,我知道的有“飘马”“盲发”“马骝”等人。   经辨认,证人陈卓坚辨认出陈壵东,并辨认出江锦平系陈壵东的马仔。   (25)证人曾广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创世纪”是“龙仔”开的,他是黑社会老大。“龙仔”手下的马仔有“斧头”、“盲发”、“马骝”、“盲国泰”(真名叫黄国泰)、“马周坚”、“水鱼”(真名陈卓坚)、“烂田”、“犀牛仔”、“B仔新”。我知道还有好多人是跟“龙仔”的,因为“龙仔”在我们沙井这边势力很大。组织内有规矩:一是要听大哥的话,守规矩,不能没大没小;二是兄弟内部不能争斗;三是不要被外人欺负,但也不准在外惹是生非;四是做事时要随叫随到。   经辨认,证人曾广新辨认出陈壵东(“龙仔”)、文稳权(“文强”)、陈锦田(“烂田”)、刘志清(“陈真”)、赖庆棠(“飘马”)、曾庆发(“盲发”)、曾鸿辉(“马骝”)、陈卓坚(“水鱼”)、曾细苓(“犀牛仔”)、陈伟明(“斧头”)、陈志坚(“马周坚”)、陈伟良(“力苏”)是跟“龙仔”的、曾玉新(“B仔新”)、陈达成(“牛成”)也是拜“龙仔”做大哥的、黄国泰(“盲国泰”)。   (26)证人曾允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组织人员有赖庆棠、伍健东、文迎新、陈伟明、曾鸿辉、曾庆发、黎进成、陈锦田。“龙哥”陈壵东是沙井这边的一个黑社会“新义安”社团的老大,开了一家废品收购站,一家担保公司,近期还在搞房地产,在沙井出来混的和做生意的,没有不认识他的,也基本没有谁不买他的账。大家都怕他们,很多生意都是给他们垄断掉的,他们想做什么就做什么,在沙井为所欲为。   其证实:我和“肥文”都是跟一个大佬“水鱼”的。“水鱼”最早是跟“东莱”的,因为“东莱”是吸白粉的,没什么势力,“龙哥”这伙人在沙井是黑社会,“水鱼”就跟了“龙哥”。   “龙哥”陈壵东的手下有“妈指”、曾鸿辉(“马骝”)、“矮仔”、曾劲云(“大头云”)、“水鱼”、“万发”、“老野”、“犀牛仔”、“虎头”、“马周坚”、“力苏”、“牛成”、“草包”、“东方红”(又叫“阿柴”)、黄国泰(“盲国泰”)、“老秋”、“大超”、“飘马”、“烂田”、“黑仔”、“允仔”、“犀牛仔”、“陈真”等人。“斧头”一开始是叫“金刚仔”的,“阿柴”之前叫“东方红”,是有一回他们打死人逃跑后回来就把外号给改了,不改怕别人认出来。这些人都是称霸一方的大佬,他们的马仔下面还带马仔。   年年底的时候“龙哥”在沙井开了间创世纪酒吧,是当时宝安最大最有名的“嗨场”(吸毒酒吧)。后来“龙哥”又做废品收购,赚了大钱,这几年还做起了房地产生意,就是开发小产权房,从村里很便宜拿到集体用地建房来卖。   经辨认,证人曾允忠辨认出陈壵东(“龙仔”)、曾鸿辉(“马骝”)、曾劲云(“大头云”)、曾庆发(“万发”)、曾庆华(“老野”)、曾细苓(“犀牛仔”)、陈伟明(“斧头”)、陈志坚(“马周坚”)、江启林(“矮仔”)、陈庆培(“地主”)、“妈指哥”;并辨认出陈卓坚(“水鱼”),称系其老大,陈卓坚的手下有陈满祥、林智君、曾广新等人。   (27)证人王亚升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新发收购站靠陈壵东强卖强买的情况。   其证实:新发废品站是沙井最大的废品站,老板是沙井势力最大的黑社会大佬,其中“龙哥”更是大家公认的大哥,其他废品站的人不敢得罪“龙哥”。我是年年初到年底在新发废品站上班。新发废品站把它控制的几条村分成几块在管理,每一块都有一帮人在巡查。我在新发废品站是负责巡厂的,发现有工厂私自向外卖废品的,就把拉废品的车拦下,等废品站的人过来处理。必要的话把车拉回去,由“炮哥”(陈诺强)或“芳姐”(陈惠芳)处理。“炮哥”说所有步涌村的废品都要卖给新发,不能私自向外卖。如果工厂不把废品卖给新发,“炮哥”就会派人一直守在门口,不让废品拉出工厂,也没有其他废品站的人敢来拉,最后工厂的废品就会堆积的越来越多,工厂就会妥协。   经辨认,证人王亚升辨认出陈诺强(“炮哥”)、陈惠芳(“芳姐”)、易亚胡(“高佬”)。   (28)证人黄再兴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知道在沙井“龙仔”是最大的黑社会大佬,“水鱼”是跟龙仔的,“水鱼”下面有“肥文”等马仔。我知道他们拜大哥要封36元红包,老大收了红包后才算是正式收了小弟,平时要听大哥的话,兄弟有事要互相帮忙。   经辨认,证人黄再兴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陈卓坚(“水鱼”)。   (29)证人曾汉斌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加人曾鸿辉团伙的情况及该团伙的结构层次,我们在社团里面按辈分有称呼的,陈壵东在废品、房地产、码头等方面都能一手遮天。   其证实:我在年的时候就开始跟了“马骝”做大哥。我包了一个36元的红包给他。当时我知道“马骝”是跟着“沙皮狗”的,之后我才知道“马骝”和“沙皮狗”都是跟着“龙仔”的,我们对外都说是“龙哥”的人就可以了。   加人黑社会最大的规定就是不可以勾引二嫂,兄弟之间不可以打架。如果违反的话就会受到家法。我们在社团里面按辈分有称呼的。像“龙哥”是我老大的老大,比我高两级,他就是我们的“阿公”,跟我老大平级的,我们称他为“义叔”,跟我平辈的话,我们就以“老表”相称,比自己辈分低的,就直接叫名字。“马骝”跟我说过跟了他以后要守一些规矩。像“马骝”平时管理我们小弟都是通过电话联系的,打了电话就要随叫随到,平时会不定时叫我们小弟吃饭喝酒唱歌通过这种聚会从而笼络我们小弟的人心。   “龙哥”下面有一帮马仔,有“马骝”、“盲发”、“烂田”、“万发”、“虎头”、“大超”、“犀牛仔”、曾庆华、“陈真”、“矮仔”、“老野”、“霹雳仔”、“万周坚”、“水鱼”、“道士”等一批人。在这些人的手下都各有马仔,比如在“马骝”的手下就有“超人”、“阿轩”和我等人。在我们这批人下面又各有马仔,比如“阿轩”手下就有“小周”、“阿喜”、“肥仔”等一些马仔。我们这伙人最起码有好几百人。   “龙哥”在废品、房地产、码头等方面都能一手遮天。我知道的“龙哥”他们有废品收人、码头收人、房地产收人、看场收人、垄断煤气等方面的收人。(曾鸿辉)“马骝”的收人来源我知道的有他在金至尊酒店看场(当保安队长)、开煤气站。   经辨认,证人曾汉斌辨认出曾鸿辉(“马骝”)。   (30)证人陈允球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拜陈壵东为大哥的过程及该组织的情况。   其证实:陈壵东以前的名叫陈细东,外号“龙仔”。他是沙井黑道上的大哥,手下有很多马仔。“龙仔”真正成为“沙井新义安”的大哥应该是他开创世纪酒吧的时候,当时创世纪是沙井甚至是宝安最大的“嗨场”,“龙仔”是创世纪的股东,所以慢慢出名了。   拜大哥一般要封36元红包,其说法是从香港那边学过来的。年年底在沙井万丰公园里的一间西餐厅内,我包了个36元的红包给陈壵东就算正式拜“龙仔”为大哥。没有什么特别的仪式,就是龙仔坐在中间,我就是双手将红包递给“龙仔”,并跟他说:“阿哥,以后要你多罩着小弟我了。”“龙仔”就说:“没问题,以后我们就是兄弟了。”   我知道的有赖庆棠、“烂田”、“万法”、“马骝”、“斧头”、“矮仔”、“高佬”、陈志坚、“陈真”、“犀牛仔”、“B仔新”、“盲华仔”、“水鱼”都是跟陈壵东的马仔。“胡须佬”、“胡须仔”、“西门子”这三个人是赖庆棠的马仔,“胡须佬”下面还有很多马仔。   在年或是年,“沙皮狗”医院,“龙仔”当时就组织他手下的所有马仔进行捐款,我捐了元。年以后,“龙仔”基本每年都会在年底的时候把他手下一些关系比较好的马仔“烂田”“虎头”“犀牛仔”“东方红”“万发”“马骝”等人聚起来吃年饭。   经辨认,证人陈允球辨认出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刘志清、曾鸿辉(“马骝”)、易亚胡(“高佬”)、陈锦田(“烂田”)、江启林(“矮仔”)、陈卓坚(“水鱼”)、曾庆发(“万发”)、曾细苓(“犀牛仔”)、陈伟明(“斧头”)、曾玉新(“B仔新”)、伍健东(“东方红”)。   (31)证人陈勇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很早以前就听说“龙仔”是我们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了,我知道他手下有很多马仔,叫得出名字的有“盲华”、“马骝”、陈允球、“飘马”、“盲发”、“马周坚”、“盲黑仔”等。   经辨认,证人陈勇波辨认出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曾鸿辉(“马骝”),并辨认出陈诺强、陈允球都是跟陈壵东的。   (32)证人刘创钦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为扩大生意而和陈壵东马仔“马骝”等人合作煤气站的事实。证实其从年在沙井做煤气生意。年12月“马骝”“盲华仔”加人。因为他们在沙井一带名气大,而且又是跟“龙仔”的,让他们人股后,就可以靠他们逼迫其他煤气站退出,从而垄断大王山一带的煤气生意。   经辨认,证人刘创钦辨认出曾鸿辉(“马骝”)、“盲华仔”“陈四”(也叫“四哥”)、“胡须仔”。   (33)证人陈桂才的证言,证明伍健东参加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事实。   其证实:年的时候,“阿柴”在宝安区的名气很大,宝安区出来混的人都知道他是黑社会老大,跟沙井“龙仔”,属于“新义安”帮的,手下的马仔也很多,其中最有名气的马仔就是钟为、金水和谭超这几个人。由于我年案发后没多久就被抓去坐牢了,我觉得“阿柴”他们这伙黑社会人员太可怕了,大家都是打来打去,动不动就要拿刀砍人。我被抓住坐牢后,就决心要脱离他们,所以我被放出来后,就没有再回宝安区。以前年轻不懂事,以为跟大哥威风,现在回想起来感觉很恐怖。我想如果出来以后还跟“阿柴”他们混的话,可能我都被人砍死了。   (34)证人文永峰(本案上诉人)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阿水”“建哥”等人都是混社会的人,就是我们老百姓口中的黑社会。“建哥”是他们这伙人的老大,平时我听他们说他们是香港黑帮“新义安”。“建哥”的外号是“阿柴”,“阿水”、谭超是建哥的马仔,“华仔”是“阿水”的马仔,“阿财”是谭超的马仔,“阿水”和谭超还有其他很多马仔。   经辨认,证人文永峰辨认出伍健东(“建哥”“阿柴”)。   (35)证人王婷(上诉人伍健东之妻)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与伍宇峰结婚前只知道他是社会上混的江湖大佬,做偏门生意,手下有很多马仔,他有江湖外号叫“阿柴”“东方红”。我不知道我丈夫的真实名字是伍健东。“龙哥”(陈壵东)是宝安沙井新义安一带最大的黑社会头子,手下我比较熟的马仔有“虎头”(陈伟明)、“牛成”(陈达成)、“盲超”(潘永钊),还有一些我听说过和记得起的有“文强”“飘马”“万发”这些人。我丈夫拜“龙哥”做大哥,对“龙哥”很尊敬,平时都是称呼“龙哥”做“BOSS”或“老细”,春节的时候一定会上门给“龙哥”拜年。还有就是有什么红白事情,龙哥也会召集我丈夫和一些他们的兄弟在一起办事。我丈夫的手下有洪文盛、黄海涛、“大头”“糯米鸡”“大头军”、杨涛。   经辨认,证人王婷辨认出伍健东、陈壵东、潘永钊、陈伟明、黄海涛、钟德旺、陈达成、洪文盛等人。   (36)证人黄海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很早以前就听说过“龙哥”这个名字了,知道他是“新义安帮”最大的黑社会老大。我知道“龙哥”的手下有好多马仔,有“阿柴”“飘马”“万发”“道士”“虎头”“马周坚”“牛成”“霹雳仔”等。   经辨认,证人黄海涛辨认出陈壵东(“龙哥”)、伍健东(“阿柴”)。   (37)证人陈建忠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仔”是沙井黑社会老大,是我老板伍宇峰和梁木义的老板。平时我在伍宇峰的办公室都会听到他给“龙仔”打电话叫“BOSS”。伍宇峰的马仔有洪文盛、黄海涛、李封州、杨涛等人。   经辨认,证人陈建忠辨认出伍宇峰即伍健东。   (38)证人蒋威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潘永钊团伙的情况,证实:“超哥”是周梁的老大,是跟沙井的黑社会老大“龙哥”的。“超哥”的马仔有周梁、“大红”、周泉、陈星、“蕉皮”、“小伟”、“阿林”、“山鸡”、“阿东”等人。周梁的马仔就有我、“小坚”、陈威、“大学生”等;“蕉皮”的手下有“阿生”、“阿洗”、“阿涛”(陈伟涛)。周梁与“大红”更是超哥的“头马”,就是最得力的助手。金泰酒店是“超哥”看的场。   经辨认,证人蒋威辨认出陈壵东(“龙哥”)、潘永钊(“超哥”)、李朝阳(“大红”)、陈法军(“蕉皮”)。   (39)证人李坚(绰号“小坚”)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年左右跟了周梁,“超哥”是跟沙井那边一个非常有名的黑社会老大外号叫“龙哥”。“超哥”手下的直接马仔有周梁、“大红”、陈法军、“猴子”(侯志成)、陈星等人。“超哥”下面的这些马仔很多的手下又各自带有小马仔,我知道的周梁手下有蒋威、“大学生”(陈平元)、“右古”(陈平右)与我。陈法军手下有三个马仔,是“阿涛”“阿生”“阿洗”。“超哥”他还帮别人看场。   经辨认,证人李坚辨认出潘永钊(“超哥”)、周梁、陈法军、陈平右、陈平元、侯志成,并辨认出李朝阳、周泉、谢伟伟跟潘永钊的。   (40)证人雷成(化名王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内容同李坚一致。   经辨认,证人雷成辨认出潘永钊(“超哥”)、李朝阳(“大红”)、周梁。   (41)证人曹财林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年我认识“蕉皮”后,就知道陈威(陈平右)、“蕉皮”、陈星、“小坚”、周梁等他们在金泰酒店看场。周梁是年坐牢出来后在金泰酒店看场的。“蕉皮”、周梁、陈星跟福永黑社会老大“超哥”的,“超哥”又是跟沙井黑社会老大“龙哥”的。周梁手下又有几个马仔,我知道的有“小坚”、蒋威、陈威等。陈法军是跟“超哥”的,“超哥”安排陈法军和陈星他们看场。   经辨认,证人曹财林辨认出潘永钊(“超哥”)、陈平右(陈威)、陈法军(“蕉皮”)、李坚(“小坚”),并辨认出谢伟伟、陈金伟、蒋威、陈星。   (42)证人江庆儒(外号“江老三”)的证言:我知道“龙仔”为首的黑社会组织,江启林帮“龙仔”做事,张建新帮江启林做过事。“山西”(王亚升)跟我关系非常好。年“山西”带着有“长毛”“聋子”“老朱”在新发废品站巡场。   (43)证人陈庭建的证言:我知道沙井有个很厉害的黑社会老大外号叫“龙哥”,他的名声很大,沙井有一间创世纪迪斯高,很多人去哪里吸食毒品,而“龙哥”是创世纪的股东。他的手下有好多马仔。   (44)证人朱海波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来沙井没多久就听说过“龙哥”了,他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手下有好多马仔,我只知道“飘马”“矮仔”“陈真”这几个。全沙井的人都知道新发废品站有黑社会背景,是黑社会大佬“龙哥”开的。听人说新发还有一个老板“炮哥”,也是出来混的资格比较老的大哥。   经辨认,证人朱海波辨认出陈诺强(“炮哥”)。   (45)证人夏小兵(绰号“阿南”)的证言,证明了江启林团伙的情况。   其证实:“山西”王亚升是我们这伙的老大,是跟“江老三”的,“江老三”是跟“矮仔”的,“矮仔”又是跟沙井最大的黑社会老大“龙仔”的。我们拜“山西”为大哥,我还封了36元红包给他,“山西”安排我们这些小弟在废品站上班。只要平时我们这伙人谁被欺负了,都会一起去帮忙报复,把别人打回去。   (46)证人张建新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跟江启林的,他是沙井的黑社会大佬,是跟黑社会老大“龙仔”的,在“龙仔”的公司打理财务,还从事开赌档、非法经营煤气站、收废品、放高利贷、收保护费。“龙仔”的公司就是我们这个黑社会组织,“龙仔”是我们的大老板。我是通过端茶的方式拜江启林作大哥的,江庆儒也是江启林的马仔,帮江启林管理煤气站。   经辨认,证人张建新辨认出江启林。   (47)证人陈浩球的证言:陈壵东外号叫“龙仔”,但是我们都叫他“龙哥”或者“BOSS”,他是沙井黑社会大佬。刘少雄应该知道“龙仔”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龙仔”发展房地产生意,跟政府接街道办肯定是有接触的。   (48)证人曾炯贤的证言及辨认笔录:“龙仔”陈壵东是黑社会的,现在做废品、小产权房生意。他的叔叔“猪仔波”是香港黑社会新义安的大佬。“龙仔”手下有很多马仔,我知道的有陈伟明、“牛成”、“马周坚”、“草包”、“马骝”、“飘马”、“矮仔”、“烂田”、“霹雳仔”等人。而且他手下的马仔在沙井靠他的名气混的都不错,不是有钱就是有地位,他的马仔都是以自己的村为势力范围,做地盘,垄断本村的煤气或者废品收购等生意。我们沙井很多本地人都怕“龙仔”这伙人的,不敢招惹他们。   陈伟洪是沙井沙二村人,我认识。他也是跟“龙仔”的,是“龙仔”在沙二村的得力手下,外号“盲洪仔”。在沙二村里我知道的就有“盲福来”、“叶子”、“单眼平”等人跟他,这些人也是“盲发”的小弟。   辨认笔录,辨认出陈伟明(虎头)、陈锦田(“烂田”)、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曾鸿辉(“马骝”)、江启林(“矮仔”)、陈志坚(“马周坚”)、陈达成(“牛成”)、文迎新(“霹雳仔”)、陈伟洪(“盲洪仔”)、黎进成(“草包”)。   (49)证人黄远雄的证言:陈壵东外号“龙仔”,我叫他“龙哥”或者“BOSS”,他是沙井一带最大的黑社会老大,手下马仔很多。他手下的马仔有“飘马”、“烂田”、“马骝”、“高佬”江启林、“水鱼”、“万发”、“犀牛仔”、陈伟明、马周坚、“力苏”、“牛成”、“草包”、“东方红”、“盲超”、陈浩成(潇洒)、“就哥”。   (50)证人钟伟军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组织的详细情况,陈壵东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在沙井有很多项目,手下有一大帮马仔,他还开了一家新发废品站,垄断了废品行业。陈壵东的经济来源,包括他创办的“创世纪娱乐城”的收人,那是专门给人提供吸毒的场所,在他的办公室开设赌场、买卖土地、搞房地产生意,还有赌博赢回来钱等。通过和每个村里村长、书记拿地建房卖房赚钱。   其证实:“龙哥”真名叫陈壵东,是在社会上混的大哥,有很多马仔。他的手下都叫他“BOSS”。“龙哥”的马仔有“烂田”、“高佬”、“黄飞鸿”、陈卓坚、“矮仔”、伍键东、“力苏”、陈浩成、陈伟明等人。另外陈永森、文稳权、钟志东、“军波”、陈财明、陈俊炜等和龙哥往来密切。   “龙哥”他是沙井的黑社会老大,他很有钱,在沙井有很多项目,手下有一大帮马仔,他还开了一家新发废品站。“龙哥”的经济来源,我知道的有他创办的“创世纪娱乐城”,那是专门给人提供吸毒的场所,新发废品站垄断废品行业,在他的办公室开设赌场、买卖土地、搞房地产生意,还有赌博赢回来钱等。“龙哥”有开赌博档口,他有股份,是在银通大厦房。   “龙哥”的主要犯罪行为就是靠他的马仔垄断废品收购行业,以及通过和每个村里村长、书记拿地建房卖房赚钱。我听“龙哥”说过他年要开发40万平方米的土地,现在已经有四个楼盘正在启动,可以赚20亿元至30亿元。“龙哥”的经济来源是垄断统治废品站和与村里的干部勾结拿地建房赚钱。   我在认识“龙哥”之前,沙井都有传闻说他是“黑社会老大”。在我上学的时候,听说过“傻炮”这个人,说他是“黑社会老大”。我认识“龙哥”后,发现“傻炮”居然帮“龙哥”做事,我就更加相信“龙哥”是“黑社会老大”了。   我认为潘泽勇是“龙仔”的马仔。因为我好几次在“龙仔”的办公室见过潘泽勇上来见“龙仔”,对“龙仔”非常尊敬,有一两次潘泽勇拿一些文件材料上来向“龙仔”汇报,我在景昌废品站见过“龙仔”骂潘泽勇,潘泽勇呼唤“龙仔”为“BOSS”,这个称呼都是“龙仔”的马仔对“龙仔”的尊称,所以我认为潘泽勇是“龙仔”的马仔。   “壆岗五虎”是指“烂田”、嘉祺、“麻雀头”、陈敏、“牛斌”(音同)。“壆岗五虎”把“龙哥”当靠山。“烂田”建了会所,专门给“龙哥”提供了办公室、储藏室,“龙哥”喜欢游泳、桑拿,“烂田”提供给“龙哥”玩,也作为接待一些重要客人的地方。“烂田”、嘉祺、“麻雀头”他们经常都在会所里面赌博。   经辨认,证人钟伟军辨认出陈壵东(“龙仔”)、文稳权(“文强”)、陈诺强(“傻炮”)、易亚胡(“高佬”)、陈锦田(“烂田”)、陈伟明(“斧头”)、潘泽勇。   (51)证人易永松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叔叔易亚胡帮沙井最大的黑社会大佬“龙仔”做事,是他身边的人。年9月,易亚胡介绍我到新发废品站做巡厂。新发废品站是有黑社会背景的,老板“傻炮”是沙井一带混的黑社会大哥,我们听说“龙哥”才是新发废品站的幕后老板。当时新发干巡厂的有40多个。   经辨认,证人易永松辨认出易亚胡(“高佬”)、陈诺强(“傻炮”)、陈惠芳(“芳姐”)。   (52)证人曾劲云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我是在年跟“龙哥”吃饭,认“龙仔”做大哥的。因为我在黄埔做废品生意,而当时“龙仔”的新发废品站要人股,我想着在沙井做废品生意,就要有个老大罩着。当时我准备了元的红包给他,但他没要红包,说大家都是本地人,以后相互照顾就行,不用搞什么形式。   经辨认,证人曾劲云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陈锦田(“烂田”)、刘志清(“陈真”)、赖庆棠(“飘马”)、易亚胡(“高佬”)、曾鸿辉(“马骝”)、曾庆发(“盲发”)、曾细苓(“犀牛仔”)、陈志坚(“马周坚”)、陈达成(“牛成”)。   (53)证人陈福来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事实及社会危害性,沙井的老百姓一提起“龙仔”就毛骨悚然,在沙井可以说为所欲为。其控制整个沙井,各条村的经济、政治甚至街道办等很多政府部门都被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中。这些政府本门颠倒是非黑白,与“龙仔”这些黑社会人员狼狈为奸,官匪勾结,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况,但却无可奈何。   其证实:“龙仔”是沙井新义安帮的老大,是沙井最大的黑社会头目。“龙仔”手下有好多马仔,可以说每条村都有“龙仔”的人,我知道“龙仔”的手下有“炮哥”“飘马”“烂田”“马骝”“高佬”“矮仔”“道士”“水鱼”“万发”“老野”“犀牛仔”“朱古力”“虎头”“B仔新”“马周坚”“力苏”“牛成”“霹雳仔”“东方红”等人。陈伟洪也是“龙仔”的马仔。   “龙仔”在沙井有钱、有地位、有势力、有影响力,全沙井的人都怕他的。我知道自从90年代开始,我们沙井各条村里历届的村干部都与“龙仔”这伙人的关系都非常好,可以说“龙仔”不想谁当选,那人肯定选不上,想谁当选,那人被选上的概率非常大,“龙仔”就有这样的能力和势力。沙井这么多年打打杀杀的事情绝大部分都与“龙仔”或他的马仔有关。“龙仔”给他们的马仔划分的地盘就是以本村为势力范围,谁跟了“龙仔”,谁就是本村的老大,谁在村里就有地位。“龙仔”通过他众多的手下,对沙井各条村的经济、政治实行控制,村里面的煤气或废品收购生意都是被“龙仔”的这些马仔垄断的。我知道壆岗是被“烂田”开的废品收购站垄断经营的,步涌村是被“矮仔”开的废品收购站垄断的,“马周坚”就垄断蚝三村的废品收购。另外“龙哥”还与“炮哥”等人经营了新发废品站,是沙井最大的废品站,也是垄断性经营的。“龙仔”这伙人在沙井无恶不作,沙井好多比较大的命案都是龙仔的手下做的。我知道的有年在创世纪门口“水鱼”的马仔把后亭村的一个青年杀了,年我姐夫的弟弟外号叫“朱仔文”的在深圳市罗湖区被“水鱼”的马仔杀害了,年步涌村本地人“盲南”被“矮仔”的马仔杀死等。沙井的老百姓一提起“龙仔”就毛骨悚然,从90年代初期就是他们的天下,控制整个沙井,各条村的经济、政治甚至街道办等很多政府部门都被他们玩弄于股掌之中。这些政府本门颠倒是非黑白,与“龙仔”这些黑社会人员狼狈为奸,官匪勾结,大家都知道这种情况,但却无可奈何。这次把“龙仔”抓了,大家都很震惊,认为政府动了真格,现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平静多了,很多沙井的本地人都拍手称快。   经辨认,证人陈福来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龙哥”)、曾玉新(“B仔新”)、陈志坚(“马周坚”)、陈庆培(“地主”)、陈伟良(“力苏”)、陈达成(“牛成”)、伍建东(“东方红”)、文迎新(“霹雳仔”)、陈诺强(“傻炮”)、赖庆棠(“飘马”)、陈锦田(“烂田”)、曾鸿辉(“马骝”)、易亚胡(“高佬”)、江启林(“矮仔”)、江沛华(“道士”)、陈卓坚(“水鱼”)、曾庆发(“万发”)、曾庆华(“老野”)、曾细苓(“犀牛仔”)、陈伟明(“斧头”)。   (54)证人蔡思宁的证言:“龙仔”是沙井的黑社会大哥,“文强”就是利用“龙仔”在沙井的地位一起合作,因为有了“龙仔”等人撑腰,“文强”在沙井的社会地位也很高。   (55)证人赖广伟的证言及辨认笔录:“文强”在沙井、松岗一带都非常有名,不管黑道还是白道,都要给他三分面子。他身边有“龙仔”为他撑腰,手下也有一大帮马仔,黑社会老大“龙仔”的马仔也随时听他使唤。他所做的生意也离不开黑社会。   经辨认,证人赖广伟辨认出文稳权(“文强”)。   (56)证人曾某忠(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上星社区党支部书记)的证言:“龙仔”江湖名气很大,势力也比较大,说话比较管用。   (57)证人廖某明(天虹商场沙井店安全主管)的证言,证明了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对当地治安、群众心理的影响:证实对打掉“龙仔”为首的黑社会团伙,老百姓都拍手称快。我们这些外来打工的,也明显感觉到治安好转。   (58)证人马某飞(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万丰社区治安队组长)的证言:听说“龙仔”有很多小弟,如“飘马”“军波”“肥辉”等,沙井是他的势力范围,没人敢跟他作对。平时工作中遇到这样的人,他们都报上名来,我们工作上无形的压力很大,得罪了这些人就怕报复。   (59)证人孙某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纯净水配送部店主)的证言:“龙哥”这个黑社会垄断了沙井的很多生意。我们这些做小生意的根本没法跟他们竞争,而且每天都提心吊胆。不时听说某某店被砸、某人车被砸等消息,而这些砸店的人都是“龙哥”的人或者“龙哥”马仔的人。在过年的时候,还经常有些“烂仔”到小店送春联,每个店都要封几百元红包才行,否则被“龙哥”他们下面的人报复。   (60)证人万某维(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某购物广场店长)、吴某文(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大王山第一工业区某杂货店店主)、周某(沙井街道某公司总务人事部部长)、赵某民(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村某杂货店店主)、曾某军(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新二社区治保主任)、王某武(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壆岗村凉菜摊贩)、曾某辉(上寥村治保主任)的证言:“龙仔”是沙井黑社会老大。并证实公安打掉了这些人,好比吹散了乌云,治安好多了。   (61)证人胡某许(深圳市沙井街道步涌社区某工业园管理处主任)的证言:我们工业园里有三十多家工厂,这些工厂的废品收购一直被新发公司垄断,他们以低于市场的价格收购废品,同时不准这些工厂将废品卖给其他公司。自从这伙犯罪分子被抓获后,我们工业园的情况好多了,废品可以自由交易了。   (62)证人陈某光(深圳市宝安区沙井街道沙二社区主任)的证言:“龙仔”手下的马仔,尤其是那些小马仔经常做些敲诈勒索、收保护费等违法犯罪的事,给沙井的人民群众带来了很多不便。“龙仔”和陈财明对沙井土地的控制也导致了很多村(如万丰村)土地被贱卖,本地村民都怨声载道,经常做些堵路、上访等过激的事情。   (63)证人潘某良(深圳市万丰小学党支部书记)的证言:我知道沙井各个村的古惑仔都和“龙仔”在一起玩。“龙仔”以前在沙井做废品回收生意。最近这些年,“龙仔”这些人开始涉足房地产事业,通过与村里面的官员勾结,拿了很多地建房子,我知道我们万丰村的地都几乎被他拿光了。   “龙仔”他们没有被抓的时候,我们村的村民根本不敢说话。整个沙井都笼罩在一个很恐怖的气氛里,连学校都受影响。打掉了他们,老百姓都拍手称快。那个时候,村里面村长、书记包括各小组组长的选举都是这帮黑社会大佬说了算,我当时感觉这个社会都不是共产党的天下,而是这帮黑大佬的天下。我觉得这帮黑社会影响主要在中学。沙井中学有很多孩子都被这帮黑社会组织影响坏了。   (64)证人陈某祥(马安山村治保主任)的证言:在上世纪80年代到90年代初期,当时沙井社会治安很乱,有三个帮派相互争斗,争地盘。这三帮人经常在沙井争地盘,打打杀杀,经常是他们相互砍杀。感觉当时沙井的社会就像香港电影里演的黑社会那样“龙争虎斗”。后来“龙仔”一帮人打垮了“飞鸿帮”,“飞鹰帮”也跟了“龙仔”,沙井也就是他一个老大了。   “龙仔”下面马仔有“虎头”等一帮本地人,也有一帮外地人。这帮外地人在沙井搞一些违法犯罪的事,而且他们在沙井收地摊的“保护费”,开赌档,在娱乐场所看场,卖K粉,卖摇头丸等,只要是跟“龙仔”的,别人都会给他面子。“龙仔”在我们沙井是说话算数的人,很讲义气,在沙井,发生双方打架,只要找到“龙仔”出面说话,大家都会听他的,像一个判官。基层有一些事情,政府和法院都解决不了的,只要“龙仔”一出面就能解决。“龙仔”这帮黑社会一直在统治沙井,他们被打掉后,现在沙井社会治安好多了。   (65)证人江某年(沙井街道步涌村治保主任)的证言:我自小在沙井长大,所以对这个团伙还是有所了解的。“龙仔”靠暴力垄断沙井的废品起家,还和人开办了宝安最大的“嗨场”创世纪。最近几年“龙仔”在搞房地产生意,赚了很多钱。   在政府打掉以“龙仔”为首的黑社会团伙以后,我们村民的确感受到社会治安环境有很大的改变,心里轻松了很多,言论方面也自由了很多,没有了以前那种压抑的感觉。那些搞搞阵的“烂仔”也都跑路了。步涌村废品收购站也全部开放了,在自由竞争的条件下价钱也比以前高了不少,工厂企业的负责人也很高兴。   (66)证人刘某细(沙井街道某工业区安全巡逻员)的证言: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暴力垄断法地经济以及对当地的危害性。   (67)证人曾某荣(新桥村治安联防队长)的证言:“龙仔”这伙人给我们群众的感觉是他们就是涉黑的帮派,而且组织庞大,垄断的行业包括废品、码头、黑煤气、桶装水、运输车队等。简单地说就是普通老百姓听到他们的名字就会害怕,不敢惹他们。   (68)证人杜某贵(沙井街道新桥村某麻将馆店主)的证言:证明了以四川人王文明为首的黑社会团伙对当地的危害性。在公安机关打击之前,这帮人经常敲砸勒索拉摩的的、开蓝牌车的。现在打掉之后,我自己感觉沙井的小混混基本上没有了,半夜也可以出去开摩的拉客,不用再担心被敲诈勒索等事情发生了。   (69)证人左某明(步涌村治安联防队员)的证言:我从进人村治安联防队起就听说沙井有个黑道老大“龙仔”在沙井很有势力。刚上班时就有老队员提醒我,说如果遇到“龙仔”手下的小混混,尽量不要与对方纠缠或发生冲突。这伙人在沙井气焰嚣张,我们做治安联防队员的都尽量不去招惹他们。   (70)证人王智君(新发废品站出纳)的证言:新发废品站有两个老板,大老板是陈诺强,另外一个老板是谢春山,但我听说真正的老板是“龙仔”“佬哥”“波哥”,这3个人是我们沙井外面混黑社会的老大。   (71)证人陈少施(新发废品站开票员)的证言:新发废品站的股东有“龙仔”、陈永森、陈诺强、梁木义、谢春山。“龙仔”下面有很多马仔,他可以靠新发废品站来养这帮人给他做事。   (72)证人陈俊炜的证言:刘少雄与“龙仔”关系比较密切,可以说是相互帮忙的关系。“龙仔”这几年发展得这么快,离不开以刘少雄为领导的沙井政府班子。“龙仔”所做的房地产开发都是非法的,没有合法手续,是政府纵容了他这么做。   景昌废品收费站里的游泳池和水塘共0多平方米的土地,本来是国有土地,“烂田”(陈壵东马仔)拿来占用了。我发现这个事后,找“烂田”把地让回来,他不肯。我就向刘少雄汇报,他开始的意见是要拆,我说“烂田”不让我们拆后,刘少雄就不表态了。   刘少雄不应纵容“龙仔”的房地产事业发展,不过他也没办法,大环境是这样。“龙仔”跟陈财明合作,在沙井势力实在是太大了,“龙仔”出事,刘少雄必然跟着出事。   2.被告人供述(刑侦案审csxdqzd)   (1)上诉人陈壵东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否认自己是黑社会组织,承认以前是黑社会,但觉得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后来我没有再做违法犯罪的事情了,改为做正当生意。   其供述:我以前的名字叫陈细东,外号“盲细仔”。九几年改成陈壵东,现在外号叫“龙仔”“龙哥”“BOSS”。年长辈分高的就叫我“龙仔”,跟我一起玩的和外面社会上的有叫“龙哥”,也有叫我“BOSS”的。   “新义安”是香港的一个黑社会的称号,有人说我叔叔陈锡波是香港新义安的代言人,就有人说我们是“沙井新义安”社团,长期下来以后外面就有了我们是“沙井新义安”团伙的说法,指的是我、陈锦田(“烂田”)、文稳权(“文强”)、陈庆培(“地主”)、潘军波(“军波”)、曾庆发(“万发”)、陈伟明(“斧头”)、赖庆棠(“飘马”)、江启林(“矮仔”)、曾细苓(“犀牛仔”)、陈嘉祺、陈卓峰(“麻雀头”)这些人。其实我们都是一群关系比较好的本地人,只是我那时混得比较好,比较会做人做事,在中间地位比较高,大家都会给我面子,其他人相互之间都差不多的地位。   我没有马仔,不清楚其他人下面有无马仔。我没有打过“沙井新义安”的旗号,其他人有没有打过这个旗号我就不清楚了。“其他人”是指“马骝”“万发”、“文强”、“飘马”、“陈真”、“烂田”、“乌之”、“犀牛仔”、“老野”、“木义”、“斧头”、陈志坚、“草包”、“盲国泰”、“馒头”、“老秋”等人。在沙井,安徽和四川籍的人有当大哥收马仔的情况。四川籍的“文明”有收小弟的情况。我听说“文明”是跟“胡须佬”的。   我不认同我现在是组织、领导黑社会。我曾经叫一些马仔去绑过人,也叫过一些马仔去跟别人打过架,伤过人,也曾经以朋友的身份去解决一些朋友之间的纠纷,也曾经经常跟一些朋友一起玩,所以我认为我以前是黑社会,但我觉得我不是组织、领导黑社会。后来我没有再做上面这些违法犯罪的事情了,改为做正当生意。   我主要在沙井一带活动,跟人合伙开了名仁盛典当行、禾兴隆实业有限公司、田园农庄、骏东投资有限公司;陈卓峰、陈锦田主要在壆岗一带活动,跟壆岗村委合伙做废品生意;文稳权主要在新桥一带活动,跟他弟弟合作经营新桥客运站;曾庆发主要在上星村一带活动;陈伟明主要在沙井一带活动,开了间科技公司;赖庆棠主要在沙井码头一带活动,做沙石生意;江启林主要在步涌村一带活动,在沙井东星汉永酒店后面开了间桌球城;陈庆培主要在蚝四村活动,主要经济来源靠厂房收租;潘军波主要在万丰一带活动,跟人合伙开了间西岸酒店,他是大股东。   其供述了与刘少雄的关系,并且在许多项目上找刘少雄帮忙,事后送万元给刘少雄的事实。   经辨认,上诉人陈壵东辨认出陈锦田(“烂田”)、文稳权(“文强”)、赖庆棠(“飘马”)、陈伟明(“斧头”)、曾鸿辉(“马骝”)、曾细苓(“犀牛仔”)、曾庆发(“万发”)、陈嘉祺、陈卓峰(“麻雀头”)、刘志清(“陈真”)、江启林(“矮仔”)、陈庆培(“地主”)、李金旋(“胡须佬”)、陈四季(“胡须仔”)、陈振才(“大烂才”)等人。   (2)上诉人伍健东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组织成员及活动规则等,跟了陈壵东后,有规定要遵守的。就是说大家同是跟“龙哥”的,兄弟之间不能内斗,不能自己人打自己人;兄弟之间能帮忙就一定要帮忙;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要听老大的话等。自己发案后,陈壵东将其由“阿柴”改为“东方红”。   其供述:“龙哥”全名叫陈壵东,外号“龙哥”“BOSS”,是沙井最有名气的黑社会老大。他的叔叔叫陈锡波,外号“猪仔波”,是香港很出名的黑社会新义安的成员。“龙哥”在沙井之所以能够成为老大,就是他叔叔“猪仔波”帮他的。大概从90年代开始,都是“龙哥”的天下。跟我差不多时间跟“龙哥”的就有“马周坚”(陈志坚)、“虎头”、“盲谦”、“沙皮狗”、“盲黑仔”等。后来又有很多人跟了“龙哥”,分别是“万发”、“马骝”、“飘马”、“矮仔”、“霹雳仔”、“高佬”、“陈真”、“B仔新”、“烂田”(陈锦田)、“犀牛仔”、“道士”“水鱼”(陈卓坚)、“盲钊”(潘永钊)、“盲国泰”、“牛成”,还有好多人都是跟“龙哥”的,我还知道“飘马”的手下有一个外号叫“胡须佬”的马仔。   我跟“龙哥”没有举行仪式,我的马仔有谭超、“糯米鸡”(罗伟明)、黄海涛、等人,他们都是叫我“大哥”,他们平常都是听我的。   跟了“龙哥”后,肯定有规定要遵守的。大概的内容有三个,就是说大家同是跟“龙哥”的,兄弟之间不能内斗,不能自己人打自己人;兄弟之间能帮忙就一定要帮忙;另外还有一点就是要听老大的话,“龙哥”叫干什么就干什么等。例如我们这些跟“龙哥”的兄弟里面,“万发”与“飘马”的关系不好,两个人经常吵架的。就是“龙哥”出面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还有一次,“马周坚”与“陈真”也是因为一些事情吵了起来,“龙哥”也是出面去调解了这个事情。因为跟“龙哥”的人实在是太多了,这么多人经常都会有矛盾的,“龙哥”是我们的老大,只有他才能解决。还有就是我和“虎头”的外号,原来我叫“阿柴”,“虎头”原来叫“金刚仔”,由于我与“虎头”都涉及年砍死潮州仔的案件,我们一直在外逃跑,后来“龙哥”说,我们俩原来的外号都有案件在身,很不吉利,“龙哥”就帮我把外号改为现在的这个“东方红”,“金刚仔”改成“虎头”了。   经辨认,上诉人伍健东辨认出陈锡波(“猪仔波”)、黄炳球(“天哥”、“肋骨仔”)、陈壵东(“龙哥”)及上述相关人员;辨认出王文明,称系李金旋的马仔。   (3)上诉人陈锦田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加人陈垚东黑社会组织及经营景昌废品站的情况:“龙哥”真名叫陈壵东,我们跟他的这伙人都叫他“BOSS”,他是我们沙井一带最大的黑社会老大,在沙井很有势力,手下还有很多马仔,“龙哥”的马仔或他马仔手下的小弟加起来是遍及了整个沙井的每一个村,通过这些马仔,“龙哥”控制了沙井的大部分区域。   其供述:跟了“龙哥”后,在沙井一带也是个小老大,在外面有头有脸,经营的生意就没有人敢捣乱。在我与别人争夺废品收购的时候,找到“龙哥”出面协调,一般都能比较满意地解决。我们这些人跟了“龙哥”以后,在各自的村里就是老大了,没有人敢欺负我们,我们自己的村就相当于自己的地盘了,但是如果我们与别的兄弟(就是跟“龙哥”的兄弟)关系好,别人同意的话,也可以在别人的村里发展。同门之间有什么事情解决不了的话,要找“龙哥”出头帮忙解决。还有,同门之间不能窝里斗,要是被“龙哥”发现这种情况的话,就要挨打;对外要称“跟龙哥”的。   “龙哥”在沙井的势力很大,都知道他是黑社会老大,没有人敢不给他面子,所以“龙哥”利用他的这个影响力,使得新发废品收购站越做越大,只要新发废品收购站想收的废品,其他人是没办法收的。景昌废品收购站一共有九个股东,分别是我、陈嘉祺、陈敏、“麻雀头”“牛奔”、陈志、陈伟昌、陈均池、陈谊。其中,我是负责景昌废品收购站的账目管理,“牛奔”与陈嘉祺负责废品收购站的日常运营,“麻雀头”协助我对外应酬与打点各种关系,废品站里最大的老板就是我与“麻雀头”。   经辨认,上诉人陈锦田辨认出陈壵东(“龙哥”)、文稳权、陈伟明(“斧头”)、陈嘉祺、陈卓峰(“麻雀头”)、陈展斌(“牛奔”)。   (4)上诉人赖庆棠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加人陈壵东黑社会组织,并证实了该组织活动规则。   其供述:大约年、年的时候,我封了个红包给“龙仔”,成了“龙仔”马仔。年至年间,我在沙井收了“西门子”、周明(“阿叉”)、“光头仔”、“大烂才”做我的小弟。当时“西门子”“光头仔”“大烂才”这3个人都包了36元的红包给我。我手下马仔有陈四季(“胡须仔”);“胡须佬”,沙井金辉酒店股东,曾收过王文明。   大概是年的时候,“龙哥”就定下了几条规定:一是“同门兄弟”间不能互相残杀,如果有发现的,打一拳赔三千元,砍一刀赔三万元,谁先动手的,就谁把这个钱赔给对方;二是都是跟“龙哥”的,要听“龙哥”的话,不听话的就要挨打;三是对外要说跟“龙哥”的;四是自己做生意的,最多只能与“同门兄弟”合伙,不能抢自己人的生意或地盘,不可以“捞过界”。   我们跟“龙哥”做他的小弟要听“龙哥”的话,不听的话就要被“龙哥”打的。这是江湖规矩。如果说被打了的小弟还是不听话,那就要被大哥除名。年的时候,王文明和“龙哥”的小弟“万法”吵架,王文明的手下把“万法”的兄弟砍伤了,“龙哥”打电话约我和“万法”到创世纪的一间包间内谈怎么解决这件事。谈的时候我和“万法”吵了起来,“龙哥”就过来打了我和“万法”一人两巴掌,说双方都有做错的地方,“万法”这边开枪了,但最终是我们这边错了,因为我们这用刀砍伤人了。最后“胡须佬”赔给“万法”“鸭旭”两人20万元做了结。   “龙哥”的这些手下在沙井都挺有势力而且都各自有自己的手下,他们成立了一间叫新发废品公司,“烂田”负责壆岗村的废品,“万法”负责上星村的废品,“牛成”和“钢拇”负责蚝一村的废品,“金刚仔”负责沙井的废水回收,“稳仔”负责大王山石油气,“马骝”负责新二村的石油气,其他具体的就不知道了。   经辨认,上诉人赖庆棠辨认出陈壵东(“龙仔”“龙哥”)、文稳权(“文强”)、黄炳球(“天哥”“肋骨仔”)、陈锡波(“猪仔波”)、陈锦田(“烂田”)、曾庆发(“万发”“万法”)、曾鸿辉(“马骝”)、刘志清(“陈真”)、江启林(“矮仔”)、陈达成(“牛成”)、伍健东(“阿柴”“东方红”)、陈伟明(“斧头”)、曾玉新(“B仔新”)、江沛华(“道士”)、陈卓坚(“水鱼”)、易亚胡(“高佬”)、黎进成(“草包”)、曾细苓(“犀牛仔”)、文迎新(“霹雳仔”)、潘永钊(“盲超”)、李金旋(“胡须佬”)、陈四季(“胡须仔”)、王文明等人,并称陈壵东的小弟还有潘泽勇,外号“肥勇”。   (5)被告人王文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其对拜“胡须佬”李金旋、“胡须仔”陈四季为大哥,并自己收马仔一事供认不讳。   经辨认,被告人王文明辨认出陈壵东(“龙仔”)、赖庆棠(“飘马”)、陈锦田(“烂田”)、曾鸿辉(“马骝”)、曾庆发(“万发”)、陈伟明(“斧头”)、文稳权(“文强”)、刘志清(“陈真”)、易亚胡(“高佬”)、伍健东(“东方红”)、林波、李金旋(“胡须佬”)、陈四季(“胡须仔”)、陈达成(“牛成”)、袁小明、田成均、谢小聪等人;辨认出曾玉新(“B仔新”),称系“龙仔”的手下;辨认出曾细苓(“犀牛仔”)、曾庆华(“老野”)、黎进成(“草包”),称系“龙仔”的马仔;辨认出宁注作(“光头仔”),称系“飘马”的马仔;辨认出应春秋(“阿秋”),称系帮“猪仔波”垄断沙井的啤酒生意;辨认出陈展斌(“牛奔”)、陈嘉祺、陈卓峰(“麻雀头”)、陈敏,称系陈锦田(“烂田”)的马仔,五人并称“壆岗五虎”。   (6)上诉人陈诺强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组织的详情及其经营新发收购站的情况。   其供述:“龙仔”是沙井一带最大的黑社会大佬,号称“沙井新义安”,有很多马仔,我知道的有“阿柴”、“虎头”、“烂田”、“飘马”、梁木义、“潇洒”、“平佬”、“万发”、“马骝”、“牛成”、“盲超”、“道士”、“盲允仔”、“水鱼”、“犀牛仔”、陈海星、“力苏”、“乌之”、“高佬”、“肥勇”、“矮仔”、“沙皮狗”(已死亡)、“马周坚”、“鸭乸”等。这些人大部分是沙井各条村的大佬,自己手下也有一些马仔。   “龙仔”在沙井一代的影响力很大,在沙井一带连收购潲水都要跟“龙哥”,否则就做不到生意,因为很多生意都是给“龙仔”的马仔控制了的。   新发废品站是年成立的,地点在沙井步涌村。到了年,我就负责管理新发,我叫了谢春山来当新发的法人代表,而“龙仔”这边就叫来陈惠芳做新发的总经理。年之前,我大概每年拿五六十万元左右。到了年以后,“波哥”每年可以拿到多万元;“龙仔”“阿佬”、梁木羲三人每人每年可以拿到多万元;我每年可以拿到多万元。   经辨认,上诉人陈诺强辨认出陈壵东(“龙仔”)及上述相关人员,辨认出王文明,称系“四川帮”老大。   (7)上诉人陈伟明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其追随陈壵东的情况。   其供述:当时沙井最有名气的两个黑社会帮派就是“飞鹰帮”和“飞鸿帮”。“飞鹰帮”的老大是“炮哥”,后来被抓去坐牢了,然后近几年出来以后就帮“龙仔”管理新发废品收购站。“飞鸿帮”的老大“飞鸿”在90年代初期又被“龙仔”等人打掉。所以从90年代初期“龙仔”在沙井的黑社会里面就很有名气了。我大概在年的时候拜“龙仔”为大哥。   那时候“龙仔”的马仔,我知道的有我、“阿柴”(真名伍健东)、“马周坚”“沙皮狗”等几个人。我们这些马仔平常都只是对“龙仔”负责,有什么事情直接跟“龙仔”汇报或者是“龙仔”直接安排我们做事。我因为故意伤害“潮州仔”的事情逃跑了七八年,在这期间我有时候也会找“龙仔”出来吃饭,然后“龙仔”会给我几千元或几万元生活费,一直照顾着我。在年左右,他帮我改为了现在的外号“虎头”,以前我叫“金刚仔”,“龙仔”说我以前涉及命案,现在改个外号以后做事比较方便、安全。事业上奇宏电子厂的废品生意也算是沾了“龙仔”的光才能让我在这几年赚了不少钱。   在90年代的时候,时间忘记了,“龙仔”的马仔“沙皮狗”病得很严重住院时,“龙仔”曾组医院探望他,并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捐钱给他治疗。   经辨认,上诉人陈伟明辨认出陈壵东(“龙哥”、“龙仔”)、伍健东(“阿柴”)、陈诺强(“傻炮”)、赖庆棠(“飘马”)、陈锦田(“烂田”)、曾鸿辉(“马骝”)、易亚胡(“高佬”)、陈卓峰(“麻雀头”)、陈嘉祺、曾庆发(“万法”)、刘志清(“陈真”)、陈伟洪(“洪仔”)、陈展斌、陈敏、曾玉新(“B仔新”)、文迎新(“霹雳仔”)、江启林(“矮仔”)。   (8)被告人曾庆发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详细证明了其加人陈壵东黑社会组织的情况及陈壵东通过手下马仔控制当地经济的情况。其供述:陈壵东从来都是收有实力的人做小弟,混得不好不会收。我们跟陈壵东以前都是在沙井各村属于混得很好的人,我们本身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我们跟陈壵东以后统一由陈壵东根据他们的实际情况来划分势力范围,我们只能在自己的地盘看场、收保护费绝对不能踩过界。   我的外号叫“盲发”或“万发”。“龙仔”能成为沙井的老大,很大的一个原因是因为他肯帮人、讲义气,我们出来混的人都服他。另外,我们沙井跟着“龙仔”混的人是最多的,做的生意也很大,有钱就有面子,所以他理所当然成为我们沙井的黑社会老大了。   年的时候,我在沙井新幻酒吧玩的时候认识了“龙仔”。在“虎头”的见证下,正式拜他做大哥。“龙仔”从来都是收有实力的人做小弟,混得不好不会收。我们跟“龙仔”以前都是在沙井各村属于混得很好的人,我们本身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我们跟“龙仔”以后统一由“龙仔”根据我们的实际情况来划分势力范围,我们只能在自己的地盘看场、收保护费绝对不能踩过界。具体的划分如下:上星村是我的势力范围,万丰村是“军波”的势力范围,壆岗是“烂田”的势力范围、新二村是“马骝”的势力范围,松岗罗田村是“飘马”的势力范围、沙井村是“乌女玉”的势力范围、黄埔村是“光辉龙”的势力范围、南沙村是“沙头鸡”的势力范围等,几乎沙井的每条村都是我们的人,这些马仔又有各自的帮派组织和势力范围,涉及的行业有废品收购、煤气、控制妇女卖淫、开设赌档、房地产、建筑材料等。各个帮派之间相互照应,已经涉足沙并的每一个行业,每一个角落,所以“龙哥”下面的这些马仔各自有自己的势力范围,控制了本村的各行各业,“龙哥”通过他们从而控制了整个沙井。   “烂田”真名叫陈锦田,现在在搞房地产开发,另外还经营了一间景昌废品收购站,他下面的马仔主要是壆岗五虎即“麻雀头”、陈嘉祺、陈敏、“牛奔”,“麻雀头”下面的马仔有杨云等人。景昌废品收购站里面建有私人会所,私人会所里面提供小姐、毒品、还开有一个赌场。曾玉新,他很早就跟了“龙哥”,他自己很有钱,“马骝”及其手下都会听从他的指挥。“飘马”是90年代初期就跟了“龙哥”的,他自己有个“飘马车队”,他车队的车都挂有“飘马”标志。他在沙井有个八号码头,主要经营建筑材料及船运。“飘马”的手下人数众多,主要的有“胡须佬”“胡须仔”“大烂才”等人,总人数有二百多人。“胡须佬”的主要马仔是王文明,是沙井一带出来混的“四川帮”的老大,手下的马仔很多。“犀牛仔”真名叫曾细苓。“盲国泰”真名叫黄国泰。“地主”真名叫陈庆培。“高佬”是“龙哥”的司机及贴身保镖。“陈真”早期跟“龙哥”的时候是帮“龙哥”开车的。“傻炮”帮“龙哥”管理新发废品收购站。“肥仔培”现在是万丰村的书记,他爸爸以前也是万丰村的书记。“盲超”在福永有个泥头车队。沙二村陈伟洪,也是跟“龙仔”的,外号“盲洪仔”,我叫他“斜头仔”。文迎新(“霹雳仔”)跟“龙哥”的事是他亲口跟我说的。   我的小弟本地人有蔡德红(“阿红”)、钟建元(“沙头元”)、陈国富(“盲富”)、陈德元(“万元”)、曾锦忠(“上星肥仔”)等,外地人有“阿西”、“阿平”、刘京等,一共有五六十个马仔。我们对外称为沙井新义安,帮规有:第一要讲义气,兄弟有事能帮忙的一定要帮忙;第二要听大哥的话;第三在外面做事要打出“沙井新义安”的名号;第四自己在外面做事必须请示大哥,大哥同意才能做;第五自己兄弟内部不准争斗。违反了帮规,会被惩罚。我自己就被“龙仔”打过,“飘马”因为跟我争斗也被“龙仔”打过,“马骝”因为做事情乱来不听“龙仔”的话挨打的次数最多。自从我和“飘马”被老大“龙仔”抽耳光教训了之后,这几年我和“飘马”再也没发生过正面冲突了。   经辨认,曾庆发辨认出陈壵东(“龙哥”“龙仔”)以及上述相关人员。   (9)上诉人曾鸿辉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了陈壵东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规约等详细情况与前述证言一致。   其供述:我的绰号叫“马骝”。“龙哥”是我们沙井名头最响黑社会大佬。当时沙井有很多香港黑社会回来发展的帮派,都在互相抢地盘和生意,发生过很多次打斗,但其他帮派都被我们沙井新义安打散,沙井基本上就是我们沙井新义安说了算了。现在沙井的废品、煤气、高利贷、夜总会、房地产都基本上我们的人在经营或参股。   我大概在年和曾庆华(“老嘢”)一起做“外围马”生意,“沙皮狗”就收了我和“老嘢”做小弟。“沙皮狗”死后,我就开始跟“龙仔”,“龙哥”的马仔还有“沙皮狗”“虎头”“烂田”“飘马”“黑仔”“草包”“馒头”“乌女玉”“犀牛仔”“力苏”“盲国泰”“老秋”“高佬”“地主”“陈真”“万发”“阿东”“东方红”“乌之”“大头云”“道士”“矮仔”“B仔新”“马周坚”“牛成”“盲华仔”“允仔”“盲超”。这些人当中我只知道“万发”叫曾庆发。“龙仔”从来都是收有实力的人做小弟,我们跟“龙仔”以前都是在沙井各村属于混得很好的人,我们本身都有自己的势力范围。“龙哥”一直都支持他的马仔发展自己的地盘和生意,我们这些“龙哥”的马仔,打着“龙哥”的旗号出去做事也非常容易,也没有人敢欺负我们。   跟了“龙仔”后的规矩主要是:一是兄弟之间有事,要互相帮忙;二是要听“龙哥”的话,不准兄弟内部发生争斗;三是各做各的事,不能捞过界。违反了规矩,“龙仔”会根据不同情况处理,轻的会开口骂人,重的自己动手或者叫人动手打我们。我因为做事乱来,讲话没有分寸,被“龙仔”多次骂过,还被教训了一番。   经辨认,上诉人曾鸿辉辨认出陈壵东(“龙仔”)及上述相关人员。   (10)上诉人易亚胡的供述和辩解及辨认笔录,证明其系陈壵东的司机,并详细证明了陈壵东组织的成员、架构、活动规则、垄断经济的情况,同前述证言相符。陈壵东一统沙井的黑道势力后,通过暴力、金钱操纵村民选举,在沙井各条村安插马仔、亲信的人充当村书记、村长,利用手中敛聚的大量财富买通了政府各个部门官员,真正做到“黑白”通吃。沙井老百姓都知道陈壵东的发家史就是一部“沙井黑道史”,沙井多年的江湖腥风血雨无不与陈壵东有莫大的关系。陈壵东的人是不能得罪的。   其供述:我的外号叫“高佬”。先拜“牛成”为大哥。年6月“牛成”介绍我给他的老大“龙仔”开车做司机至今。   “龙仔”是沙井镇蚝四村人,是沙井镇最大的黑社会大哥,“龙仔”出道后就以心狠手辣出名,当年他带着他的手下“沙皮狗”“契仔”追砍“飞鸿帮”大佬“飞鸿”一役让他名扬沙井,从此确定了“龙仔”的江湖大佬身份,当年在沙井称霸一时的飞鹰帮大佬“炮哥”都在“BOSS”的新发废品站里管事。“龙仔”会挑一些有实力的人做他的小弟。“龙仔”的马仔有:“飘马”、陈锦田(“烂田”)、“虎头”(“斧头”)、“陈真”、“马骝”、钟少宇(“乌之”)、“大头云”“道士”“水鱼”“盲发”(“万发”)、“犀牛仔”“朱古力”“矮仔”、曾玉新(“B仔新”)、“马周坚”(“盲周坚”)、陈伟良(“力苏”)、陈达成(“牛成”)、“草包”“盲华仔”“黑仔”“东方红”(“阿凡”“阿柴”)、“盲国泰”“西哥”“允仔”“盲超”“馒头”“老秋”“潇洒”“肥球”“黄飞鸿”“盲谦”“老嘢”“妈指”“阿西”“黑仔”“陈真”“平佬”“大超”“霹雳仔”“乌哩玉”。“霹雳仔”很早期就是跟“龙仔”的。这些人在沙井都是很有实力的,本来就已经是“大哥”级人物,有的是下面马仔很多,有的就是自己做生意很有钱。如“飘马”下面的主要马仔有“胡须佬”、陈四季(“胡须仔”)、“西门子”“阿叉”“光头仔”等,这些人下面都各自带有很多小弟。其中“胡须佬”和“胡须仔”的马仔王文明是沙井“四川帮”的老大,以四川籍人员为主,专干贩毒、控制妇女卖淫、收保护费等的勾当。“BOSS”的亲信马仔“烂田”和他下面的马仔“麻雀头”“嘉祺”等人号称壆岗五虎,称霸沙井,“东方红”的马仔有杨涛、雷松等人。“马骝”的马仔有一个叫“阿轩”(“四眼仔”)的本地人,还有一大帮广东阳江人。我的马仔有易红增、黄曾超(“阿超”)、陈宇金(“阿金”)、陈良谋(“细谋,’)等人。   “龙仔”一统沙井的黑道势力后,通过暴力、金钱操纵村民选举,在沙井各条村安插马仔、亲信的人充当村书记、村长,利用手中敛聚的大量财富买通了政府各个部门官员,真正做到“黑白”通吃。沙井老百姓虽然不敢公开说,但都知道“龙仔”的发家史就是一部“沙井黑道史”,沙井多年的江湖腥风血雨无不与“龙仔”有莫大的关系。在沙井,“龙仔”的人是不能得罪的。   “龙仔”给下面的马仔规定,自己做自己的生意,不要侵占自己人的地盘“捞过界”,自己兄弟发生冲突矛盾“龙仔”会出面解决、公道处理。如果有哪个兄弟违反了,老大就会执行家法,如果很严重的话,就会把这个人踢出我们的团伙。大凡是“BOSS”信任或者是取得“BOSS”欢心的马仔,“BOSS”都会关照他,甚至帮他出头要地盘。有一次“允仔”被“飘马”的马仔“光头仔”带几个马仔打伤了,“BOSS”听完“允仔”的哭诉后就打电话给“飘马”,没多久“飘马”就带着“光头仔”过来了。“光头仔”申诉说是“允仔”在他那里吃了几万元赖账不给钱。“BOSS”坐在“大班椅”对大家说:不管谁对谁错,都不能自己人打自己人,更何况“允仔”比“光头仔”的辈分要高,以下犯上的事这样的事传出去会被外人笑话我们“沙井新义安”没规矩。“BOSS”把“飘马”“允仔”都臭骂一顿后,就让“允仔”去打了“光头仔”几下。   在外面混都要有规矩,老大的话就是规矩,老大的权威就是通过规矩来确立的。像“BOSS”的马仔上星村的“万发”,是“BOSS”早期打打杀杀打江山时的得力干将,资历老,这几年做废品、网吧、建材生意也赚了很多钱,“万发”就是仗这他资历老、有钱,经常在沙井和自己兄弟打架。我记得三四年前“万发”和“黑仔”打架,“BOSS”知道后,就臭骂他们:“天天自己人打架,生怕别人不知道自己是黑社会吗?”“BOSS”还打了“万发”两耳光。“BOSS”就是这样,对手下的人“胡萝卜加大棒”,既施与恩惠,又时时确立权威,让沙井的各个大佬死心塌地效忠于他。只有“BOSS”看得起这些大佬,他们才能在沙井有立足的地方,否则他们的下场会很凄凉。所以在他们的心目中,“BOSS”就是沙井的皇帝,他们心中的神,“BOSS”的一句话就能决定他们的荣华富贵。   “沙井新义安”在“龙仔”的带领下,经过多年的打拼发展,敛聚了大量财富,像“BOSS”的新发废品站,通过强买工业废品,一年的暴利可以达到0万元。从年开始,“龙仔”看到房地产行业的暴利,于是就和房地产商陈财明勾结在一起,利用他在沙井的影响力,非法圈占了大量土地,发展房地产。“龙哥”以及手下把沙井所有暴利行业都给垄断了,如废品废水行业、煤气行业、放高利贷、毒品、赌场、房地产等,除非这个人是很有背景的人,要不然根本不可能在沙井做这些生意。年“BOSS”就安排我去水果批发市场买些水果供应给沙井的一些酒店、娱乐场所,除了开支每个月能赚2万多元。沙井人都知道我是“BOSS”的司机,得罪我就是得罪“BOSS”。给“BOSS”做司机后,“BOSS”就告诉我在外面不要随便惹事,不要拿他“龙仔”的名头出去搞事得罪人,因为他现在“转型”做正行生意,要在沙井给自己塑造一个“好人”的形象,把自己的身份“漂白”。   经辨认,上诉人易亚胡辨认出陈壵东(“龙哥”“龙仔”“BOSS”)及上述的相关人员。   (其他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供述内容略)   3.书证   (1)立案决定书,证实公安机关在办理专案中,发现刘少雄有包庇、纵容陈壵东涉黑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于年8月2日立案侦查,以及对陈壵东案件的立案情况。   (2)沙井街道建书年第号土地置换协议、中心区政府储备地块调拨调配方案、沙民股份公司申请发展用地的请示、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九项,深宝沙工委会纪[]16号等文件,证实陈壵东的沙民股份公司因位于民主片区平方米土地被收为国有,其向沙井街道办申请发展用地。沙井街道办提供位于蚝乡路南侧,永兴路西侧总面积.78平方米的土地给沙民公司,置换其位于民主片区的.57平方米的土地。   (3)宝安区沙井街道工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三项,深宝沙工委会纪[]15号、用地补偿合同书,证实:陈壵东与陈财明经营的禾兴隆公司通过刘少雄主持召开的会议得到了04.22平方米配套土地作为建设酒店配套设施用地。   (4)宝安区沙井街道一r_作委员会会议纪要第三项,深宝沙工委会纪[]26号,证实刘少雄主持召开会议,将34平方米土地退还给新桥股份有限公司使用。与刘少雄供述一致(刘少雄称,该土地后被陈财明使用开发)。   (其他书证内容略)   对于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相关问题,结合检察院出庭所提意见,综合评判如下:   1.关于本案的言词证据问题。大部分上诉人及辩护人均提出一审采信的证据不足,认为只有言词证据,没有其他证据证实犯罪事实,有的被告人当庭供述与侦查阶段供述不一致,有的证人又系另案的被告人,证人的身份存疑,证人证言内容多使用猜测性语言,证人未出庭作证等理由。经查,上述问题一审开庭时已有提出,对于非法证据,一审专门召开庭前会议,并且庭审中也予以公开质证,对一些证言予以排除,一审裁判也对庭审中证据问题分别予以详细评判,虽然上诉人再次提出上述问题,但未能提出新的证据与事实,一审评判内容符合法律及法理规定,二审予以支持,不再重复。   2.关于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是否存在以陈壵东为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一审就相关事实和法律规定,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所具备的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危害性特征等四个方面做了详细的分析与评判,二审时相关上诉人与辩护人围绕黑社会组织犯罪所具备的以上四个特征提出了认定证据不足的理由,出庭检察员当庭提出事实清楚,证据确实。现就相关上诉理由及出庭意见补充评判如下:   第一,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特征。一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长明确,多名证人及被告人证实了以陈壵东为首的恶势力在深圳市宝安区沙井发展壮大的过程,并最终形成了以陈壵东为首的稳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在该组织的形成过程中,陈壵东砍伤原“飞鸿帮”大哥“飞鸿”后在沙井黑恶势力中树立地位,并通过拜老大、收马仔、招纳社会闲散人员等途径,由恶势力发展坐大为黑社会性质组织,陈壵东系该组织的发起、创建者并且因为在砍伤“飞鸿”而声名鹊起,树立了自己的地位。二是加入该组织一般具有一定仪式。作为该组织成员的被告人对其本人、甚至其他组织成员拜老大等加人组织的方式均有供认,一般是敬茶、敬酒、封红包等形式,也有个别未履行仪式,口头拜老大且得到老大的认可。虽然拜老大的形式不固定,但是目的都是增加组织力量,壮大组织声势,攫取更多利益。从本案的犯罪过程可以看出,参与拜老大的形式虽然不固定,但参与人员加人组织后,在参与组织实施的具体违法犯罪活动中,长期与组织成员形成密切联系,根据主客观表现,亦可以认定其加人了组织。三是该组织层级结构明确,不仅组织成员知道谁跟谁,上级是谁,而且沙井的很多群众也证实知道该组织的层级结构。在本案中,陈壵东的下一级马仔伍健东、陈伟明、赖庆棠等人明确供述陈壵东是其老大,对一些再低一级的马仔来说,虽然有人只能讲清自己上线老大是谁,对其他分支组织不是很了解,但是都能很明确地供述他们最高领导者就是陈壵东,其在沙井是最大黑社会老大。他们为获得陈壵东的非法保护,而拜陈壵东为老大,或者称作陈壵东的小弟。特别是陈壵东、赖庆棠的组织层次更具有典型性,赖庆棠拜陈壵东为老大后,自己又招收了陈四季、李金旋、宁注作等人为马仔,陈四季、李金旋又招收了王文明、胡小勇等人为马仔,而王文明更是招收了田成均、林波等上百名四川籍老乡为手下,号称“四川帮”老大。赖庆棠的另一马仔宁注作也招收了众多的湖南安化籍老乡为手下,由此可以看出,仅陈壵东、赖庆棠的分枝组织就形成了一个金字塔式的组织架构层次,而陈壵东就是金字塔尖的领导者。从组织成员的人数以及组织成员所实施的犯罪活动足以证实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组织的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组织成员人数众多。本案后续所涉及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犯罪均是由这些组织成员所为。四是该组织具备大家公认的活动规约。如“要听大哥的话”“不能捞过界”“不能内斗”以及后来陈壵东处理组织成员之间的争斗而声明规定成员之间“打一拳罚三千,砍一刀罚三万”。这些活动规约,不仅有组织成员供述,且与后来陈壵东处理组织成员之间矛盾的方式、方法以及组织成员经营的废品收购站的区域等相互印证。而且对违反组织规约的成员,也有相应的惩罚教训措施,轻的骂,重的体罚,更重的除名。这些规约与保障规约实施的措施,为陈壵东处理事端、树立威信、扩张势力,暴力垄断当地经济打下了基础。因此一审认定以陈壵东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具有较稳定的组织、人数众多,有明确的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依法应予支持。   第二,关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有多名证人证实陈壵东通过其手下对沙井各村的经济、政治进行控制。一是该犯罪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陈壵东为了该组织能控制、垄断当地的暴利行业,对组织成员的势力控制范围作了划分,并且以老大的身份调解组织成员内部因经济竞争而产生的矛盾,明确规定不能捞过界;对于组织成员与外部竞争而产生的矛盾,则动用组织力量,通过寻衅滋事、摆场等方式,打击外部势力,大肆攫取经济利益。虽然该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开办的公司、企业获得的财产中确有部分属于合法经营所得,但难以掩盖其“以商养黑”“以黑护商”的本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的表现形式。二是该犯罪组织以经济实力支持该组织的活动。首先该组织所获得的经济利益有部分用于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以及用于组织主要成员奢侈享乐。多名组织成员的供述以及证人证言证实,部分组织成员的工资就是组织成员经营的经济体发放,如易亚胡等人的工资就由新发废品收购站发放;亦有证言证实组织成员之间过生日或有其他喜事,组织出面摆酒庆贺;很多组织成员所获得的经济利益离不开组织、领导者陈壵东安排,如在沙井设立废品收购站大多数是要经陈壵东同意,且其同意的一般都是下级组织成员,相当于其在给组织成员分配利益;多名被告人供述、所建的景田会所以及在该会所查获的赌博、吸毒工具等证实该组织所获的经济利益部分用于该组织成员聚集、享乐以及腐蚀国家工作人员的场所;其次陈壵东及该组织的骨干成员为犯罪的组织成员及其家属提供生活费用,如在故意伤害罗亿希致死后,曾启安服刑和陈伟明潜逃期间,陈壵东多次为他们提供金钱资助和精神支持。此外,该组织领导者陈壵东为寻求非法保护,拉拢腐蚀国家工作人员,向原沙井街道党工委书记、办事处主任刘少雄及原沙井街道办事处经济发展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办公室主任、城市建设科科长陈俊炜行贿。陈垚东为首的犯罪集团利用违法犯罪获取经济,反之又通过经济实力为集团犯罪提供保障,完全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经济特征。   第三,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经一审法院查明,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及其成员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实施了故意伤害、绑架、非法拘禁、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抢劫、敲诈勒索、强迫交易、容留他人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还有多名组织成员为逞强争霸、插手纠纷、报复他人、强收保护费、非法敛财而共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更有组织成员为组织争夺势力范围、排除竞争对手、确立强势地位、谋取经济利益、维护非法权威或者按照组织的纪律、惯例、共同遵守的约定而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在上述违法犯罪活动中,有由组织、领导者陈壵东直接组织、策划、参与实施的违法犯罪活动;有些案件虽然不是陈壵东刻意或组织实施的,但这些案件或者是以陈壵东为首的组织谋利,或者是黑社会组织内部成员内讧,或者是为组织利益与外部势力争斗,最后得到组织、领导者陈壵东认可或者默许的违法犯罪活动;更进一步体现出陈壵东的组织领导地位,故其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行为特征明显。   第四,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危害性特征。在案证据证实,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通过实施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收取保护费,造成群众心理恐慌,安全感下降;拉拢国家工作人员,称霸沙井街道一带;以暴力、威胁为基础,利用组织势力和影响,为组织成员划分势力范围,垄断沙井街道一带的废品收购、沙石运输、煤气等行业,在一定区域和行业内均形成了非法控制和重大影响。在该组织后期,陈壵东等人还腐蚀、拉拢国家工作人员,使国家工作人员为其获取非法利益大开方便之门。随着经济势力的加强,组织骨干成员的暴力性活动虽然有所减弱,但该组织依然利用对群众固有的威胁力,将触角伸向基层村委选举,削弱了政府的控制,又以此来取得土地使用权,谋取更大的暴利。如果遇到其他矛盾,该组织又会动用低层次的马仔,如王文明等人领导的“四川帮”使用暴力手段来解决问题,消除异己。   3.对于陈壵东上诉及其辩护人所提一审认定陈壵东处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成为有名的恶势力的证据不足的理由,经查,现有证据确实反映出陈壵东是自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形成恶势力并壮大成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故此上诉理由予以采纳,但该犯罪时间的认定并不能减轻陈壵东及其犯罪组织的责任。   综上所述,一审认定以陈壵东为首的犯罪组织为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陈壵东是该组织的发起人、创始人;从陈壵东在组织成员间的威信、从其协调、处理部分组织成员之间的矛盾、划分成员之间的势力范围以及该组织所实施的犯罪足以证实陈壵东在该组织中处于领导地位,是组织成员以及沙井大量群众公认的该组织的领导者,上诉人的相关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不能成立,不予采纳。   (对其他上诉理由、辩护意见的评判内容略)   第二部分,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实施的其他犯罪。   (具体犯罪事实略)   本院认为,上诉人陈壵东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已构成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他人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绑架他人作为人质,其行为已构成绑架罪;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抢劫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其行为已构成赌博罪;持械聚众斗殴且人数多,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强买强卖商品,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贿赂国家工作人员,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行贿罪;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牟利,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采取欺诈手段虚报注册资本,欺骗公司登记主管部门,取得公司登记,虚报注册资本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上诉人陈壵东作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不仅应当对其直接参与实施的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依法还应当按照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原判认定上诉人陈壵东犯上述罪名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陈壵东及其辩护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要求从轻,不予采纳……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第五款,第一百三十三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一项,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百六十三条第四项,第二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四项,第三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零三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三百九十三条,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四十八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九条,第六十九条,第七十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三十七条,第八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一款、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五条第二款、第六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行贿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四条第一项、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土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项、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及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深中法刑一初字第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第一、二、三、五、六、七、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六、十七、十八、十九、二十、二十一、二十二、二十三、二十五、二十六、二十七、二十九、三十、三十二、三十三、三十四、三十五、三十六、三十七、三十八、三十九、四十一、四十二、四十三、四十四、四十五、四十六项对陈壵东、伍健东、陈诺强、陈伟明、谢春山、王文明、陈惠芳、陈锦田、曾鸿辉、文永峰、曾庆发、宁注作、易亚胡、曾玉新、周梁、陈法军、潘泽勇、潘永钊、曾细苓、陈平右、李朝阳、陈嘉祺、陈卓峰、林波、岳彪、文稳权、刘志清、应春秋、曾庆华、江沛华、黎进成、陈展斌、曾柏球及被告单位深圳市万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定罪与量刑,以及附带民事判决部分。维持该判决第四项对上诉人刘少雄的定罪、第八项对上诉人赖庆棠的定罪、第二十四项对上诉人陈伟洪的定罪与量刑、第二十八项对上诉人文迎新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定罪量刑、第三十一项对上诉人郑剑宏的定罪、第四十项对被告人曾炯贤的量刑。(刑侦案审csxdqzd)   (改判情况略)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马建兵   代理审判员 谷红进   代理审判员 蔡晶   二○一三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邝达鸣 李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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