违法行为玉门市茗优食品店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之规定。已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行为。

违法事实

年11月16日,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接到剑南春玉门市代理商杨明德举报:玉门市茗优食品店销售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剑南春),根据举报线索,我局执法人员对玉门市茗优食品店进行现场检查,在该店经营场所中间货架地台上发现外包装箱完整未拆封的剑南春白酒2箱,执法人员在经营者杜晓薇丈夫王宏伟及举报人杨明德陪同下当场拆封外包装,启封2箱共12瓶剑南春白酒(标识生产日期:0218,净含量ML,酒精度52%VOL,生产厂家:四川绵竹剑南春酒厂有限公司,产地:四川绵竹,类型:浓香型白酒玉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以玉门市茗优食品店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为由立案并调查。

处罚内容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构成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没收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剑南春浓香型白酒共2件12瓶,货值金额元;2.罚款:10.00(大写:壹万伍仟元整)。

违法行为玉门市永信综合商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违法事实

年11月28日,执法人员对玉门市永信商行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涉案商品。同日,该店法定代表人邓林蓉因长期不在店委托该店实际经营者周海、王丽娜代为处理该案件。年11月29日,当事人确认上述涉案商品后,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同意,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五粮液白酒予以扣押,出具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玉)市监(扣)〔〕98号、《财物清单》文书编号(玉)市监(扣)〔〕98号,由当事人周海签字确认。执法人员分别对玉门市永信商行经营者周海、王丽娜进行询问调查。经查明,上述商品是该店经营者周海在年8月15日私自向私人手中收购,收购时未办理任何票据及相关手续,以每瓶元的价格共收购2瓶,共1元。年9月29日晚经营者王丽娜(周海也在店内)以每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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